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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共建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在上海公证论坛的发言)

  来源:admin  2016-04-19 13:51:57  浏览次数:1139 次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大家上午好!在“纪念公证法实施十周年暨互联网时代下公证发展的传承与创新”公证论坛召开之际,我对论坛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大家在论坛上能够畅所欲言,能够产生新的公证思想,用来指导和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
互联网的浪潮热浪滚滚,公证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我国许多公证机构已经主动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这是值得肯定的。我们看到,最近支付宝和微信的“城市服务”里面都开通了“公证服务”功能,这些功能既有来自于公证行业外的商业公司,又有来自于我们的公证机构。公证服务与互联网如何进行有效嫁接?是不是我们将现有的公证服务往网上一挂,公证的互联网化就大功告成了?可能事情没有这么简单,这是我最近经常思考的问题。互联网能够将传统的公证进行直接放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过,不好的产品,过度营销,只会加速其死亡。如果我们的公证产品本身存在瑕疵,不是好的产品,那么我们即使通过技术将其挂在互联网上,可能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互联网技术可以将公证产品的性能放大,但其本身并一定能够弥补公证产品的固有缺陷。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才是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好公证产品?从2007年以来,我不断思索为什么我们自认为定位很明确的“证明产品”会遭到市场的否决,为什么依赖《公证法》所提供的证明服务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根据自己的思考结果,我们对明信公证处业务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明信所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呈现多元化,公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总结经验起来,我们认为有一个理念是最重要的,那就是:公证的实质是一种综合法律服务。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顾名思义,就是围绕着实现公证效用的目标,充分运用多种公证手段和其他法律工具,整合有关资源,在特定公证业务领域,形成一套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法律服务综合系统。服务性、法律性和系统性(也就是综合性)是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的三个显著特征。如果说证明是公证的1.0版本,法律服务是公证的2.0版本,那么综合法律服务则是公证的3.0版本。而我们公证行业的认识和发展水平许多还停留在公证的1.0版本,自然这样的公证产品是不会受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明信公证处逐步构建起了一套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大家请看这张PPT图,从这张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明信的不动产、商事和家事三套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所涵盖的内容。其中,不动产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包括的特别产品和服务有:房屋档案调查、房屋户籍核查、O20权证服务、房屋金融、资金监管、税务服务、法律事务代理等;商事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包括的特别产品和服务有:代理楼盘签约、贷后管理、公司法律顾问、风控管理、协助强制执行、抵押登记代办、参与法院组织的商事调解等;家事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包括的特别产品和服务有:绿色继承、文书保管、社区服务、温情遗嘱、尽职调查、法律咨询、参与诉前调解等。
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贵在“综合”两字,为什么要在特定公证业务领域构建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呢?
(1)证明或公证书都只是公证机构服务的一种手段而已,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仅仅依靠出具公证书,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公证事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许多传统公证业务的式微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公证书只是一种法律手段,它必须要结合其他法律手段和资源,才能真正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综合法律服务贵在“综合”二字,它体现出了一种系统性发展公证事业的思维。为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公证机构需要打一套组合拳,而不仅仅是出具公证书。200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也明确提出“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2)公证需要对当事人的事务全方面介入,从而使得公证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我国传统的公证工作模式是只介入当事人事务的某个方面,从而难以对当事人整个事务进行管控,从而也失去了公证服务的价值,公证书在其中的作用就显得薄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抛弃。办理完公证手续,不是公证的结束,而只是开始。公证服务应该进行前项延伸和后项延伸,既管证中,也管证前和证后。公证全方面介入当事人事务,这是一种系统性思维,这就必然要求要构建一套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
(3)可行性理念的需要。传统的公证关注于真实合法价值,现代公证必须在关注真实合法价值的基础上同时高度关注公证事项的可行性。时代已经发生变化,公证传统的真实合法价值正在逐步消退,必须要用可行性重新塑造公证制度的价值。公证机构的职责在于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导向,为当事人配给各种法律手段(包括公证手段)和资源,从而使当事人的需求从意志真正变成现实。可行性理念必然要求我们构建一套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可行性理念与综合法律服务体系相辅相成。真实性关注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性关注生效要件,而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关注的则是综合法律行为,尤其其包括法律行为内容的实现。
(4)公证的属性多元化需要。公证业务形态、公证人职责、公证效力、公证角色和公证功能都具有多元化特征,故公证的本质不是单一的证明公证的法律服务,而必然是能够反映上述五方面多元化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只有摒弃传统的以证明为核心的单一公证服务模式,构建公证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才能使公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
(5)提高公证行业竞争力需要。事实上,公证行业的竞争者并不仅仅是公证同行,而更多的是律师事务所、房屋中介、银行、房屋登记机构、信息整合机构等体系外的机构。社会的发展,交叉职责和领域越来越多,“跨界打劫”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两国军队交锋,一看队伍人数和素质,二看交战的兵器。如果公证的兵器仅仅只有“公证书”,那公证行业的战斗力是堪忧的,仅仅依靠公证书与这些竞争者进行角逐,显然是不够的。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不断扩大自己的权限和领域。公证概莫能外,各国公证事业的发展都呈现出权限扩大和服务领域扩展的趋势,我国逐步壮大的公证事业,也必然苛求更大的公证权限和公证服务领域。无疑,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是公证的武器库,既用来防御入侵者,又用来开疆拓土。
各位,总的来说,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公证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这套体系既可以由公证协会主导,又可以由公证机构主导,大家可以在其中发挥自己力量,添砖加瓦。我们的公证互联网建设也可以以这套体系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如果我们的公证互联网建设只注重突出公证的证明功能的话,这样的公证互联网产品的前景可能是堪忧的,因为证明并非公证独特的功能,在互联网的世界中它甚至可能不是公证的优势功能,它的替代者是众多的。
最后,大家必然要问,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与我们现在所纪念的公证法是什么关系,是否违背公证法的精神?借这次论坛机会,我想说明我对两者关系的看法,那就是:《公证法》所确定的公证证明功能和其他公证制度是对公证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它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底线,但不是公证事业发展的最高要求,公证行业完全可以在遵循《公证法》的前提下,作出超越公证法的努力和贡献。所以说,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新高度,实际上完全取决于在座的各位愿意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公证法律服务综合体系是我对公证新高度的一个答案,这个体系实际上也赋予了公证机构无穷的机会和新可能。中国公证现阶段面临着向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转变的过程,这将是公证行业凤凰涅的机会,必然伴随着成长的痛苦。
再次祝愿本次公证论坛能够取得丰硕成果。最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中国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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