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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声明公证不可办理

  来源:admin  2016-09-29 10:55:00  浏览次数:1193 次

 

前几日,从南京日报看到一则消息,内容大致是“张某一共兄弟四人。他们的父亲今年80周岁,且患有老年痴呆症,老伴已于多年前去世。之前各自成家的兄弟四人轮流照顾老父亲。但现在面临拆迁,为解决老人的住房问题,兄弟四人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张某等兄弟三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前提则是不在赡养父亲;最小的弟弟独自继承遗产并赡养父亲。协议签好后,为了确保具有法律效力,避免以后兄弟之间再因此事产生纠纷,四人去了南京某公证处申请对协议以及放弃声明进行公证。但当公证员详细询问和审查材料后,拒绝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

  个人认为,在我国“放弃是权利,赡养是义务”,权利可以自主决定,选择自愿放弃或者不放弃,但是义务却是必须履行的。另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因此即便是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也不能由此而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更何况本身放弃继承也是无条件的,只有自愿的、无条件的放弃继承权才是可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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