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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下一个春天:综合法律服务与非证事务 |
来源:admin 2016-09-30 11:35:00 浏览次数:1343 次 |
一、期待“从猿(员)到人”的转变
(一)我们的过去
世界上最早的公证制度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的“诺达里”,即代书人制度,“诺达里”具有法律知识,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1803年,法国颁布了《风月法令》,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公证法典――《公证人法》。我国的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而我国的《公证法》比世界上第一部公证法典整整晚了202年,2005年在举世震惊的西安宝马事件的催生下,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诞生。
(二)我们的现在
1、无法定支撑,公证风雨飘摇。《公证法》诞生之初,我国的11部主要民事法律总计1260条,其中涉及公证的只有6条,占全部条文的0.48%,“法定必须公证”条文为0;十一年过去了,法定公证条款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在逐渐下降,成为“四不像”畸形,变成以大陆法系独立专职的强势公证组织形式与英美法系的弱势公证职能相混搭的模式,造成机制失衡与功能紊乱。
2、队伍发展停滞,人气不旺。律师、公证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近十年来,律师人数翻了三倍,公证执业人员几乎没有增长。
(三)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大多数公证机构现在处于行政或事业单位模式下运行,去行政化,走执业化道路;去行政色彩的“员”的身份,走向独立的公证人,我觉得这是最适应我们目前公证行业发展的模式,也就是前面说的实现“从猿(员)到人”的转变。公证人的角色也要从行政官僚完成向法律专家的转变。
如何正视我们现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何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变的情况下,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认同公证,让百姓体验公证的价值,让公证涅槃重生,我认为可以从综合法律服务和非证事务两大体系的构建入手,以此让公证再次焕发生机和活力。
二、构建综合法律服务体系
(一)开启“绿色公证”按钮,改变传统办证模式
长期以来,公证业务办理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材料然后公证员核实……,近两年来,随着相关部门政策的不断调整,来自外部环境的重棰接二连三地砸过来,先是公安部于2015年8月22日刊发“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章(注意这篇文章的来源,是非官方、非正式的文件规定),仅五天之隔,民政部以函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些对公证业务产生了巨大影响,犹如投下一枚巨型炸弹,把平静的公证行业搅的水花四溅,顿时各种论坛、社交媒体上议论纷纷。这对长期习惯坐堂办证的公证行业来说,影响是巨大的。就这样,公证行业被动地被外部因素推向了自我调取证据的境地,表面上看,我们的业务一样办,但是和以往的区别在于证据材料需要我们自己去调取。如果我们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告之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供线索,所有证据材料由公证处调取,实现“绿色公证”公证模式,那么产生的效果会是截然不同的。好在同行中探索出来的“绿色公证”模式正好能够解决目前公证行业的困局。“绿色公证”来源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于2009年正式推出的“绿色继承”,就是由公证人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替当事人完成整个公证业务中的证据收集工作,以快捷、安全、方便为理念,着力为当事人打造一个“绿色”法律服务通道。实行“绿色公证”模式后,我认为公证员走出去,一方面,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防止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篡改证明;另一方面能够与各单位、各部门实现面对面的沟通,可以增进联系,树立公证人员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虽然我们公证人员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汗水,不论寒冬酷暑,走村进户,只要当事人有需要我们就得出现在那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实现了公证的价值,在服务中赢得群众的认可,改变“以证换证”、“盖章收费”的恶劣印象,是个一举多得的好事。公证行业是个小众行业,全国执业人员才13000名,真心希望我们用微弱的力量、辛勤的汗水重新赢得百姓的信任,也真诚的倡议全体公证同行,“绿色公证,从我做起”!
(二)跳出公证视角,充分理解相关部委政策出台的背景,认真思考公证的未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把“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纳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纳入国家经济的顶层设计。大数据时代,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行业加快融合,公证行业也要积极适应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让公证法律服务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百姓提供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从而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这一伟大目标。
(三)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公证的独特作用
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知识产权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一方面,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另一方面,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权利认定、流转和救济,到争端解决、域外申请、保护和国际合作,成为保护知识产权必不可少的利器。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最高,进入诉讼阶段,举证双方都提交了为固定证据办理的大量公证书,有的案件最终变成谁的证据链最完整、最全面,谁赢得案件的胜诉率就越高。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为例,经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逐件查询,十大典型案件中办理公证事项的为8件,占全部案件的80%。
目前,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证案件类型上看,主要有涉及商标权转让方面的声明、协议公证,涉及侵权证据固定等方面的保全证据公证,涉及文学作品保管方面的保管业务等,其中保全证据公证从案件数上看占绝大多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网购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也应运而生,可以预见此类公证将会越来越多,通过公证人员对网络购买、实际收货、验货这一系列环节的监督见证,最后形成购买侵权产品全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将线上行为利用法律手段予以固定形成证据。
(四)不动产登记领域有所作为
今年7月5日,随着司发通[2016]63号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文件的落地,公证行业传统的涉及不动产继承、赠与公证的法律依据从此归零。无法定公证的支撑下,公证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促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公证的问题出在哪,立法的外部因素不是公证人员能够决定的,只有从自身上找原因,想办法,方能被社会接受,被群众理解。我认为公证行业目前需要迅速改变自己,应对不利局面。第一,服务等于实现公证的价值。通过对比公证和不公证的区别,不难发现,将所需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还需要交公证费;提交给登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证机构代替当事人完成调查、取证、搜集证据材料等工作,让当事人既省时又省力,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心甘情愿的。在国务院办公厅“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大背景下,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当事人来说,不是一件轻松就能搞定的事情,这些都是公证机构实现自身价值的大好时机,发挥法律服务的根本职能作用,是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长期合作的根本。第二,修改办证规则,引入公告方式。对那些尽职调查的,仍有高风险的继承公证,可以通过在报刊上刊发公告,请求继承人及时主张权利,参与遗产分配,公示期结束后仍未有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的,可以依规出具公证书,以此降低公证执业风险。
三、非证事务的构建
通常的理解认为公证的核心是“证”,是一种严格的证明活动,这种理解偏离了公证的本身—--“代书人”。行业内,对非证事务谈及的很少,相关的理论文章也不是很多,有人说,“非证事务被誉为公证王冠上的明珠”,由此可见非证事务的特殊地位,目前,我们公证业务类型还以传统的公证事项为多,《公证法》第11、12条规定,我国公证的职能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证明,以及动产抵押登记、提存、保管特定物品、代写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事务,此外还有公证调解、代办登记、资金托管、电子数据存储等事务。非证类法律服务要求公证人有过硬的基本功、良好的沟通能力、利用法律知识协调各方解决问题的能力。近几年来,因公证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处先后与交警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金融部门进行了业务沟通,为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人尝试性撰写过三份法律意见书,在证源拓展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我认为非证事务涉及的范围广、扩展空间大,我们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时不是以一件公证能否受理来回答当事人,而是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运用综合法律服务手段,系统性的解决问题。非证事务目前接触的很少,还需要向国内先进同行学习,拓宽视野,更好地为黑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未来的公证之路是艰难的,但我觉得,既然时代赋予了我们这一代公证人如此艰巨的任务,不如改变,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当事人的困难当成我们自己的困难,与其空谈,不如实干。
(选自公证文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