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公证人,请认真对待你身边的“民法典”(在文化节上的演讲)

  来源:admin  2016-10-28 11:48:00  浏览次数:1487 次

赵文兵     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一直以来,公证人坚持着对法定公证的追求。我们很快要进入“民法典时代”,公证能否写入民法典之中,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将是一次最美好的憧憬、也是一次最严峻的拷问。
一、民法典是什么样子的?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道出了民法的人本理念,每每读起,心中总会美美的、暖暖的。民法是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说到底,民法典是一部市民法、生活法。
佟柔老先生曾言,“如果刑法作为一柄锋利的手术刀来切除社会的毒瘤,那么民法则可以作为固本培元的良药,来使社会保持平衡,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民法与刑法存在根本不同。如果刑法暂停使用一天,那么可能会天下大乱;如果民法暂停使用一天,那么依然会相安无事。民法的药性是温性的,药方来自田野、回归生活,配方是自由、诚信等社会观念。民法典的重要性不是体现在它有多么高大上,而是体现在它对普罗大众的关注、关怀。
民法典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每个民事主体的每天生活之中。
二、公证是怎样走入民法典的?
民法典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什么?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私法体系最基本的概念。那么,法律行为是什么呢?教科书给了我们答案。“法律可以复杂、生活应当简单”,回归到民法典作为市民法、生活法的视角,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民事主体的生活行为,可能是大的行为,比如买房、卖房、贷款、立遗嘱,也可能是小的行为,比如买束花、坐个车、住个宾馆。
法律行为实实在在地产生在每个民事主体的每天生活之中。
法律行为是公证进入民法典的通道。1016,在安徽合肥举办的“民法典与公证”青年公证人论坛上,点评嘉宾徐国栋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能将公证与法律行为对立看待,二者应该是共生共荣的关系。以徐教授的观点反观今天行业内的思考,我想说公证不仅仅是证明法律行为,更多地应该是融入法律行为,通过法律行为走入民法典。今天,我们行业中有很多人已经注重温情遗嘱、代拟合同等,参与到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中去,这样的公证法律服务才能更“走心”。
三、公证如何与民法典对话?
长期以来,我们行业总是在描述“公证如何好”,总是在表达“这么好的制度法律应该纳入”。但是,却忽略了社会的需求、立法的需求,陷入了“自说自话”。我们应改变对话方式,寻找“共同语言”。
1、谁是真正的民法主体?
只有找到真正的民法主体,才能追根溯源。
个人一直奉行简单的处世原则,一直在试图寻找简单的公证法则。个人认为,我们应遵从人的内心,去理解法律,去开展实务。虽然这有点唯心主义,但毕竟我们的工作是要面对人的精神世界,需要触及人的内心乃至灵魂。
公证实践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源自我们对于主体的认识不深刻、源自我们对于主体关系的把握不深刻。我们误以为我们是公证程序的主体、积极设置游戏规则,然而私法上的主体才是真正的主体;我们误以为主体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等,以国家秩序、公共利益之名行管制之实,然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自由;我们误以为执行法律就是要求当事人该如何做,然而实际上却是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让当事人融入法律关系、实现法律效果。
那些动辄拒绝当事人的公证诉求,动辄以正义之名压缩自由空间,动辄以“审查”、“证明”的权威来开展实务,应该进行反思。
公证实践应重塑主体关系。不再以公平正义等价值为名、而应充分尊重主体自由,为其创造环境实现意志自由、行为自由以及法律效果自由;不再以法律权威者自居、而应以专家者为目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咨询;不再以审查者自居、而应以沟通交流表达为体现主体意志之路径,成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服务者。
2、什么是民法典所关注的?
只有关注民法典所关注的,才能积累共识。
王轶教授认为,民法学的核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塑造一个国家、地区与民法学思考有关的取向、前见、偏好有关的思想资源,另一个就是民法学的方法论,具体说来,包括事实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民法学的方法论离不开社会实证分析。
我简单地总结一下上面所说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价值观,一个是方法论。都在表达一个中心,民法关注市民生活,关注社会价值共识。
公证能不能寻找到社会的“好感”,成为民法典编纂的一项资源?这里以公证遗嘱优先性为例,个人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选择的问题。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当事人申办遗嘱的需求一直存在。如果我们能够积极回应、认真对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如果我们能够集全行业的力量建立起足够强大的遗嘱库,并能够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的遗产传承方式。那么,社会还会不接受公证遗嘱吗?立法、司法还会不接受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吗?甚至可以放大一点地说,你所办理的每一个公证遗嘱,都会成为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立法资源。
民法典于公证而言,究竟是什么?刘疆老师说,民法典对于公证而言,是“盐”而不是“饭”,没有盐则无味,但终究不是饭。那么,“饭”是什么呢?不止是个别人提供立法建议,向立法要“铁饭碗”,更多地应该是每一位公证人与你身边的民事主体对话、与各种法律行为对话,这才是真正的“衣食父母”。
请善待每一位当事人,请认真对待每一个公证诉求,这才是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版权所有: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电话:0931755682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60号   陇ICP备16001705号-1 甘公安备: 62010402000054号 技术支持:长春诺特瑞软件有限公司 后台登录 访问量:32378623 次
0931-7556824 0931-7588025 周一到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