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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证服务作用 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
来源:admin 2016-10-18 09:17:00 浏览次数:1589 次 |
前日,一位当事人前来我处咨询关于给自然人借款如何办理公证的事宜。据这位当事人陈述,有人通过朋友介绍向其借款,但是因为借款金额较大,与债务人又不熟悉,因此,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和诚信度有所担心,怕债务人将来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听人说如果办理了公证,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便向本处咨询了解如何办理公证的事宜。笔者在接待了该名当事人后,为其做了法律上的分析和解答。
首先,工作人员纠正了当事人对于公证的作用的误解:办理公证并不能绝对避免债务不能偿还的风险。一般来说,即便办理了关于借款的相关公证,其公证书只起到证明的作用——只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曾就借款或还款事宜达成了协议,且公证机构会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借贷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但是,无论办理何种公证,即便是通过公证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都不能确保债务人自觉、自愿遵守诚信原则,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办理公证和免除风险之间不能划等号。
其次,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以采取对借款协议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的做法。借款协议公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所做的约定;而还款协议往往发生在借款给付之后,着重就债务人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期限内偿还债务,如分期偿还还是一次性偿还,偿还金额等所做的约定。无论是哪种公证方式,因为协议(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债权人一方是无法办理上述公证的,必须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愿申请才能办理公证。
此外,如果债权人想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足额、按时还款,可以对其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此一来,即便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节省了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同时,由于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有担保,也免去了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忧虑。
当事人在听取了工作人员给予的解答和分析后,表示“原来公证这么麻烦,我还以为来签个字就好了,没想到牵扯这么多的法律问题”,并表示和债务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办理公证。(潘冬琴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