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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疆:为什么要进行公证文书改革

  来源:admin  2016-11-23 16:30:00  浏览次数:1551 次

 

拉丁鹰邀请我参加本次沙龙并做一个演讲,首先非常感谢拉丁鹰的盛情邀请。但是,公证文书改革对我而言,一直就是一个非常纠结的话题,因为在公证理论研究这个特殊语境下,我们所称的“公证文书改革”主要就是指公证书格式的改革。而公证书格式是公证活动最主要的外在形式,众所周知,司法活动的外在形式通常是不轻言改革的,而且恰恰相反,司法活动的外在形式往往追求的是稳定、不变甚至追求古老、追求传统,而不是追求创新。看看各国的审判活动,从法官的法槌、到法官的法袍,以及西方法官的假发,越是古老的形式越能彰显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因此,我对公证文书改革一直持有一种诚惶诚恐的心态。况且,我们的公证文书没有几个字,最简单的定式公证书只有三五十字,最复杂的继承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书通常也不过一二千字,可是我们自2000年开始进行公证文书改革,已经改了十五年了,至今仍然是“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有这个必要吗?公证文书改革又不是房屋拆迁,没完没了改革不可能拉动GDP,公证文书不改革行不行?我们究竟为什么要改革公证文书。我接到拉丁鹰的邀请之后,从正反两个角度思考了这个问题,认为虽然频繁地改革公证文书不是一件值得推崇的事情,但就目前公证文书的状况而言,的确是需要继续改革,因为我们的公证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有些公证书外貌不好看,让当事人感觉性价比太低,继承公证书尤为严重。继承公证书是公证书中收费最高的公证书,当然,也是公证员付出劳动最多、承担责任最大的公证书,但是,公证处收了当事人一大笔公证费,自己也为此忙碌了若干天,到了最后,递交到当事人手中的公证书却只有薄薄的二页纸。当事人往往感觉很不好——“啊哦,我给了你好几千元,你就给了我这二张纸?而且这二张纸上还有半张是记载着我给你提交的那些证明材料,这也太宰人了吧?”当然,公证员听了当事人的抱怨也感到很委屈,“你不能只看我给你的公证书,我为了制作这二张纸的公证书作了大量的核实工作,案卷有好几十页纸呢?”可是,你公证员并没有把案卷发给当事人,只是发给了当事人二张纸的公证书,你要是把案卷发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就感觉物有所值了吗。这一点我们应当向注册会计师学习,我做公证处主任的时候,每年都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做审计,二个会计师忙碌半天,收费一二万元,也够贵的啊,但是,过几天人家交到我手里的审计报告有三四十页纸,拿到手里沉甸甸的,让我心里感觉很不错。但翻开仔细一看,除了第一页是会计师写的,剩下的都是从我提供的账本、凭证中复印的,甚至连会计师的执业证复印件都装订在里面,也就是说“干货”实际上只有一页纸,还不如我们的继承公证书“干货”多,但是,因为是装订成厚厚的一本“书”,通常当事人感觉还是物有所值的。因此我说,“我们的公证书长相太难看,简直就是偷工减料。”所以要改革,要学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要在外观上整的“高大上”一点,让当事人感觉“物有所值”。而且这点很重要,丹宁勋爵不是说过一句令法律人脍炙人口的格言吗,“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公证书也一定要改的好看。
    其次,我们有些公证书内容不好看,例如,刚才我提到,我们的继承公证书说了一大堆当事人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但讲到我们如何核实的时候往往简单地一笔带过,更没有叙述公证员是如何判断证据、如何认定事实,我们收了公证费都干了啥,这多么重要,结果,公证书中都能省略则省略了。当下已经不流行做了好事不留名了,而是流行“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做了工作就要摆到桌面上来。当然,就文书内容而言,继承公证书还不算最难看的,内容最难看的当属遗嘱公证书。看看我们公证的遗嘱,往往就一句话,“我把属于我的位于XX路的房子遗留给我的大儿子XXX”,为什么给大儿子,不给二儿子?难道除了财产,就没有一点别的事情需要交代了?这种公证遗嘱的内容不但难看,简直就是无情无义。当然,这不能责怪公证员,我们的《公证遗嘱细则》就规定“遗嘱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无关的内容”,但是,看看境外的公证遗嘱,我们公证遗嘱的内容实在是太生硬。台湾的公证遗嘱往往会这样交代后人:“我把房屋遗留给大儿子,因为他一直与我居住在一起,照顾我的晚年生活;我把存款遗留给我的二儿子,因为他经常来家中看望我,孝心可嘉;我就不遗留给女儿遗产了,因为在女儿出嫁时,除了应给与的嫁妆我都给了,因为她结婚时购买房屋缺少钱款,我又额外给了女儿一笔首付款,所以,此次立遗嘱分配遗产就不再给女儿遗产了,希望女儿理解……”除了处分财产,遗嘱最后还有还一大推诸如希望孩子同心协力,夫妻和睦等等嘱托。看看这样的公证遗嘱是不是比我们的公证遗嘱内容要好看一些?
     第三,我们有的公证书格式不好用。典型的事例是定式公证书第34式,规定证明了“签字、印章属实”,就不能再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但在实务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这三个国家又偏偏爱较劲,非要在适用34式出具的公证书中载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结果逼得公证处只好出具三连号的公证书,第一份公证书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第二份公证书证明声明书译文与原文相符,第三份公证书证明前两份公证书的证词译文与原文相符。每当遇到这种情景,即使当事人宽宏大度,没有抱怨,但我作为公证员总是感到忐忑不安,这不是明摆着有“宰客”的嫌疑吗?
    第四是有些急需的公证书格式没有制定,典型案例就是补正公证书至今没有法定的格式。
    啰嗦了怎么多,总之,正因为我们的公证书格式还存在不好看、不好用、格式不齐备的问题,所以还要继续推进公证文书改革。但我也同时由衷的希望,我们能够尽快完成公证文书的改革,决不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如果我们总是不断变化我们的文书格式,无疑就如同一个时尚少年,总是在不断变化自己头发的颜色,这只能表明,我们这个行业不够成熟。谢谢大家!

(选自公证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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