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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公证书应该更像判决书吗?(在第二届拉丁鹰公证文化节上的演讲)

  来源:admin  2016-11-25 16:32:00  浏览次数:1176 次

 

我的观点各位,我们的公证书应该更像判决书嘛?最近我很惊讶地发现,要素式公证书证词无论在基本结构、叙事风格、逻辑思路、描述内容、最终结论等方面都与法院判决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可以说要素式公证书是“盗版”的判决书。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我们将合同等证据粘贴在公证书里面,而判决书只是将合同等证据放在了卷宗里面。公证书是否应该跟判决书是双胞胎呢?公证书的改革方向是否应该像判决书改革一样呢?
事实上,主张公证书改革向判决书改革靠拢的想法,是传统公证证明权论阴魂不散的产物。没有搞清楚公证的真正本质和价值,就无法知道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式的公证书。从薄薄的定式公证书向厚厚的要素式公证书的转变,就真正解决了公证书的问题嘛?我们的公证书越来越厚,公证证词也越来越精美和华丽、用词也越来越有技术含量和文学水准。但要素式公证书却没有赢得当事人的心,我们依然陆续不断地失去很多传统业务,在要素式公证书华丽外表的背后,我们是否只是徒具其表、实则无实际内容的花瓶呢?
我的同事王海宁经常对我说,理想的公证书只需要公证机构在合同上盖章、公证员在合同上签名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证词页。我的同事李全息经常挂在嘴上说,公证是化学反应,不是物理反应,当事人提供食材,公证人将这道食材加工成美味,当事人和公证人对这道美食的贡献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是分不开的。他说,合同与证词的分开是将公证弄成了没有价值的物理变化。他们说的这些话有些闲聊神侃的意思,但他们说得有没有道理呢?
如果我们认真进行思考的话,我觉得他们说的是有道理的。为什么说我们根本不需要证词呢?
首先,公证本身是形成证据的过程,它并不是对已经形成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裁决和判断。发现证据并对它进行裁决和判断,那是法官的工作,公证人的工作本身就是形成证据。公证人形成法律事实,法官发现法律事实,这就是公证人与法官工作的本职区别。公证人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形成一份真实、有效、合法、可行的法律文书,这就是他所有的工作。公证人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就是公证书本身,就是工作人所有工作的表现和载体,公证人没有必要再去详细描述自己的工作步骤、工作思路。这些工作步骤、工作思路都只应该体现在我们的公证卷宗里即可。
其次,证词页的内容实际上都是法律直接认可的结果,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再抄写一篇法律。我们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都已经对公证人所形成的法律文书的效力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换句话说,我们的证词页很多内容表述的都是法律规定的效果而已。既然法律已经认可了,我们何必再将法律在公证书上抄写一篇呢?当我们在合同中写下甲方乙方的时候,那就意味着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经过公证审核认定是肯定没有问题的,我们又何必在公证书中再对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再复述一篇呢?当事人在合同上签上名字和日期的时候,不就是在我们面前签署嘛,我们何必再去公证证词中复述一遍呢?“我们书写的就是法律”这是拉丁公证的座右铭。对这句名言延伸解释来说“我们书写的合同就是法律”,那又何需再在证词页里面再去画蛇添足地重复呢?
再次,我们不是法官,公证人职业有其自身的特性,公证人思维有自己的独特性。公证人的主要义务是咨询顾问义务,而不是审判裁决。公证不仅仅是一种证明活动权,而是一种法律服务。我们的咨询顾问义务都应该体现在我们所代书的合同中,体现在我们在背后所做的一切提醒和告知。现在的公证证词页,说得尖锐些,就是裁判思维和判决书在公证活动中的投影。可以说,裁判思维影响了我们方方面面,公证证词页只是其表象之一。我们目前所坚持的公证证明权论,实际上就是裁判权的变种,就是裁判思维对我们最大的投影。不破除裁判思维,对我们的公证事业贻害无穷。我们需要克服的裁判思维涉及公证的方方面面,这个大家可以进行深入思考,由于时间有限,今天我就不再这里详细展开。
各位,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证证词页其实就是在裁判思维和证明论影响下对我们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所进行的再复述,就是对法律已经认定的结果进行再摘抄。它本身就是个画蛇添足的东西。但是,就是这个中国公证的怪物,它却深刻地影响了我们,并且产生了很多危害。
第一、它使得我们的精力集中在如何起草一份精美的公证证词,而不是将我们精力集中在起草一份真实、有效、合法、可行的法律文书上。我们浪费太多的时间在证词的起草上,而且我们的证词也越来越油嘴滑舌,越来越投机取巧地想方设法地逃避我们的责任。这样的证词页有何用?我们的精力不应该浪费在起草证词,我们的精力应该在于反复琢磨如何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如何代书一份真实、有效、合法、可行的文书上。
第二、它使我们的公证工作变成一种审核工作,而不是主动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在证词页模式下,我们的思维是假设有一个既定的私文书,我们的工作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我们工作的核心是为了得出审核结果而进行的审核,这种公证方式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服务的质量和水准。这种工作方式导致: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不是当事人所需要的;当事人所需要的,不是我们所能提供的。不客气地说,审核模式,为公证员滥竽充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养懒了中国所有的公证员,把我们的能力和手脚都捆绑了起来。
那么,公证书应该是什么样呢?在我看来,公证书就应该是经公证指导和帮助后所形成的合同。我们的指导和帮助以什么作为标准呢?这就是我常说的“公证五职责”,这五职责就是我们确保所形成的合同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可行性,并且为当事人提供其他基于他自由意愿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关于“公证五职责”的内容体系,大家可以看看我们发给大家的《公证原理与实务(拉丁鹰文集)》这本书,时间有限,我就不再展开。

最后我想说的是:寻求公证的发展活力,增强公证员的能力,请从注意力写好公证证词页转为写好证明契约开始,请从破除“拿证来证”思维开始!谢谢大家!(转自公正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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