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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是否应取得配偶同意 |
来源:admin 2017-03-20 11:41:00 浏览次数:1213 次 |
案情:甲、乙方是自然人,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50万元,乙方以其个人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甲方从其个人银行帐户中将50万元转帐给乙方。
问题:出借人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50万元给借款人乙方时是否应先取得出借人的配偶同意。 本处意见:出借时,无须取得出借人的配偶同意。 笔者亦认为无需配偶同意,理由如下,仅供参考: 1、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应当理解成一种总体的状态,包括不动产/现金/股票等等总体共有,但不应当认为每一项具体的资产的处分权都是共有,如果这样机械的看待问题,那什么都的配偶同意,比如买点股票,配偶不同意是否买卖行为就不成立了。 2、现金具有特殊性,根据民法的原则,现金应当认定为占有即所有 3、借贷行为是一个有偿的经济行为,是甲方行使资金的处分权,并且附有担保,收取利息,并不能认为该行为可以直接导致财产损失从而直接损害配偶权益,只有在行为本身确定地/直接地损害配偶权益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才考虑将征求配偶的意见作为办理公证的必要条件。 4、处分共有财产并征求配偶意见,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的义务,并不是公证机构的义务,当事人应当事先征询配偶意见并取得同意,就本案而言,公证机构可以在笔录中询问清楚即可。(潘冬琴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