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乔丹”商标案中的公证细节

  来源:admin  2017-03-22 11:43:00  浏览次数:1567 次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在判决书中,公证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最高法行再27号判决书中提到,“再审申请人提交了两份零点调查公司于2012年完成的《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品牌联想调查报告(全国、上海)》(以下统称两份调查报告)。两份调查报告的调查活动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常熟五个城市进行,以获得一般消费者对乔丹体育品牌和再审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认知。两份调查报告的调查过程分别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等公证机构(还包括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笔者注)进行了公证,两份调查报告后附有‘技术说明’和‘问卷’,以及问题‘卡片’等”;“本院认为,两份调查报告的调查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调查程序较为规范,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可以与本案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
实际上除了判决书主文中提到的内容,笔者认为,在上述对市场调查进行的公证中,还有一些值得梳理和分析的细节。
一、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无障碍
据了解,律师事务所作为证据保全或者现场监督类业务的申请人,在某些省市的公证业务中是存在障碍的。有的是公证员不认可不接受,有的是主管部门及公证机构以公证地域管辖等理由予以拒绝。实际上从法理和实践中讲,律师事务所有明确的授权,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与所代理的法律事务相关,做申请人并无不妥。本案中,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即为某律师事务所,而最高院的判决对公证书的认可,也体现出了对申请主体的认可。对此,笔者认为公证行业内部不应再有争议。
二、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在此项关于市场调查的公证中涉及到了几个方面主体的参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场调查公司(访问员)、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各方主体分工不同,职责不同。律师事务所⑴申请公证;⑵委托市场调查公司开展调查。市场调查公司⑴设计调查方案和问卷;⑵实地调查;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报告。公证机构⑴参与调查方案中实地调查部分的设计;⑵对实地调查进行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我处出具的公证词中的表述仅仅是不复杂的一句“申请人A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诉讼需要,特委托B(律所代理人,笔者注)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我处申请对C调查公司在北京市进行问卷调查的过程及取得的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但是在其背后涉及的工作内容并不简单。
工作的专业分工意味着公证人员不应是统管一切的全才,而应着重在法学方面特别是证据学方面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规划证据的有效使用,控制证据瑕疵带来的风险。实践中,公证人员对于参与调查方案特别是现场调查情况的设计还相对有限,应加强发挥理论优势、实践优势特别是经验优势,参与其中。我们不需要越俎代庖地去考虑问卷中具体要问哪一个问题,但我们需要对经公证形成的证据能否在庭审中得到认可给予法律上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证审查内容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除了上述提到的直接参与公证的三个方面的主体,实际上还有一个并未体现在公证书上的主体,即著名篮球运动员乔丹。因此在办理该项公证的前期,公证机构需要对诸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形成符合公证受理要求的证据链,才能够启动公证的后续程序。在这个案例中,我处审查了:⑴乔丹的身份;⑵乔丹给律师事务所的委托;⑶律师事务所的资质;⑷律师事务所给律师的指派(委托);⑸律师的身份;⑹律师事务所给市场调查公司的委托;⑺市场调查公司的资质;⑻市场调查公司对访问员及现场监督指导员的指派;⑼访问员及现场监督指导员的身份;⑽市场调查方案等。通过对有关材料及证据的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相应的公证得以顺利开展,最终形成的公证书被最高院认定“可以和本案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转自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电话:0931755682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60号   陇ICP备16001705号-1 甘公安备: 62010402000054号 技术支持:长春诺特瑞软件有限公司 后台登录 访问量:32373283 次
0931-7556824 0931-7588025 周一到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