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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亲属关系证明的微思考 |
来源:admin 2017-03-23 11:45:00 浏览次数:2059 次 |
所谓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的证明材料。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会需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特别是在公证处办理有关继承公证时,公证处都会要求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亲属关系证明的开具,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
1、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但是,个人认为上述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还是存在较多瑕疵之处:
第一,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时均是依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表(申请人自己填写)内容开具,而对于人事档案表内容的真实性并不能查实;而实际上很多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表中家庭关系栏里所填写的内容并不是全部有效、真实的,经常会出现少写兄弟姐妹或者不写父母等情况;
第二,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依据则更多是依据申请人的户口薄或者是入户登记情况统计,对于户口薄而言,由于个人升学、结婚、离婚等众多原因会存在迁出、迁入问题;对于入户登记情况而言,大多数时候登记的都是一起居住的人员,对于外地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情况无法登记完全,甚至个别情况下有人为了特殊目的隐瞒家庭成员;因此该类亲属关系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也是值得商榷;
综上,个人认为,实践中所要求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并不能成为十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就目前而言,要查实家庭成员还是应当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底卡为主要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只能是辅助性材料。(赵映蓉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