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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不糊涂证明怎样才是不糊涂要?

  来源:admin  2017-04-25 10:40:00  浏览次数:1119 次

 

今年4月19日《河南商报》报道《‘不糊涂’证明怎么开?》讲了市民王先生到公证处咨询房产过户问题,其86岁老母被要求从医院开具“不糊涂”证明一事。4月23日,新京报评论公号刊登“法律工作者”吴元中的原创文章《多糊涂的管理者,才会让老人去开‘不糊涂证明’》,相对客观地评论了前者的报道,用词显得比较客气“去公证就是为了证明,不是自己承担起证明责任,而是把责任推到医生身上,有推责之嫌。”但他文中指出以下说法让我啼笑皆非:“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一种证人而非法官,本就应通过积极履责进行有效证明,而非像法官那样根据证据进行判案。前去公证的老年人是否有辨识能力,也是通过认真交谈看得出来的。即使让医生开具思维清晰的医嘱说明,实际上医生也是通过交谈、提问进行判断,而非需要多么专门的医学知识。”或许所有行业的工作在别人看起来都是这样很美吧?中国网也趁着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热播,掀起了关于“懒政”的讨论,刊载了一篇名为《“不糊涂”证明也是一种“懒政”》的文章。就王先生和吴先生(暂猜想是先生)的话题,从受理老年人公证申请为起点,谈谈我对公证人职责的认识吧。
一、谨慎对待老年人的公证申请。
老年人申请办理公证很常见,特别在处分重大财产时,公证人应当谨慎对待。谨慎对待的意思不是轻易就拒掉不办,而是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对待。报道中的情况看不出王先生的母亲是个怎样的状况,也不清楚老人家要办何种公证事项,处分怎样的财产,故下文只从本人办证的经历和感受来作说明。
首先,应当对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有合理预判。人的生理心理机能随着年龄增长呈递减趋势,老年人通常因为脑机能和器官功能退化出现听力下降、视力模糊、反应迟缓甚至口齿不清,不要把这些自然功能退化等同于意识模糊。沟通时应该有充分预期和耐心。
其次,很多老年人理解能力下降或因文化层次问题,无法理解公证人描述的法言法语,公证人应当有转化法言法语为生活用语的能力,以平直白话的语言尽量准确解释法律行为过程及后果,还有告知权利义务。
再次,公证人应当注意与老年人交流的技巧。在受理老年人公证申请时,直接、单独与老年人交谈,避免受人干扰,也避免受人胁迫。使用温柔热情的语气,消除老年人的紧张顾虑。注意表达的逻辑连贯性,询问问题时不要太跳跃太突然。如果问一个问题老年人没懂,重复一遍,如果还不懂,就应当换种问法,来判断他是没听清还是无法理解。另外,应当注意老年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系对外进行财产处分,可以要求其一位子女或者家属到场,与其沟通交流以了解老年人情况及辅助确认意思表示,必要时形成工作记录请其签字确认。如系对家庭内进行财产处分,则应当更多对老年人进行单独确认,并结合家庭财产传承、赡养、抚养、析产等事务做综合考量,而不宜将老年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作为独立的事项来承办。
二、盲目索证是种办证陋习。
拿证来证的思维,导致盲目索证的行为习惯。公证人要求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应当有明确的待证对象,并且应当注意遵循盖然和必要原则。盲目索证是就公证事项的承办只注重从证明到证明的单一模式,忽略了公证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形成的过程。仅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判断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应当是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来讲,应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大范围的简单判断具有职业技能的公证人可以作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难以辩识的,公证人可以先就当事人的基本认知能力、常识判断能力作出识别谈话。
明信的《公证承办管理办法》就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识别方式。比如规定询问当事人:应当设定一些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深入交谈,来了解当事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并判断其思维及表达是否清晰或存在障碍。交谈过程可以形成《民事行为能力询问记录》或者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证据材料是为了来辅助确认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尽公证人的审慎义务,而非以此直接作为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依据。
办理疾病人群的公证时,会要求提供病情证明,是对其当前疾病所做出的情况说明,目的是为了排除药物致幻等情况。不应当盲目将病情证明扩大为行为能力判断证明,也不应当盲目将病情证明当成承办与否的判断依据。
三、在完整的质量管控体系下,应当充分尊重公证人的独立办证权和心证判断权。
公证人是理性人,人性之常理,就是趋利避害。其中很典型而很多人不自知的一种情形就是作决策。人性趋利避害的本性就会让行为人主动去收集别人的意见和看法,甚至把别人的建议当成自己的决策,而当获得别人认可时,行为人心理上会减轻自我决策的风险担忧,也为可能遇到的失败找到理由出口。就如很多女性逛街购物一定需要有个伴,为其买某件衣服提供参考意见。
报道中,王先生所报道的情况,在公证部门尚且被这样要求,在其他部门或许得到更难以解决的要求。从中国网的报道,我们至少可以看到民众对于公证的需求和希望。我相信,公证人职责体系的建立,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推进,会让未来的中国公证人拥有更多的自主办证能力和权利。我也相信,随着服务理念和程序制度的改造,会让未来的公证人拥有更好的心证判断路径和方法。
我很好奇,诸位同仁,你办公证时叫你的当事人开证明还是提供材料?我很好奇,为什么公证程序规则写的是申办公证“提供下列材料”,列举的回答是“证明、证明、证明”?在我们反思证明论指导下走过来的公证之路时,应该深刻地认识到,我们的公证应当从证明论怪胎中解放出来,回归到法律服务的本质 ,回归到法律服务队伍。应当从行政管理思维中解放,从管理者思维向服务者思维转变,用服务而不是管理的理念运营公证。更应当从权力的迷恋中解放,真正回归市场中介主体的当然身份。(转自公证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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