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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粘贴的公证书是否有效?

  来源:admin  2018-06-25 10:46:00  浏览次数:1673 次

拉丁鹰公证咨询组 (2018)第11号(2018年6月22日答复)

 问题:用于投标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需要粘贴吗?不粘贴的公证书是否有效?能否拒收?

 答复: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公证法》第32条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81)司公字第94号《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及(99)司律公字043号《关于公证书加盖钢印事的通知》可知:

 1.公证书由封面、公证书、封底三部分构成;

 2.公证书装订时应按照公证书证明内容先后顺序排列,装订一般用胶水粘,页数多,粘有困难时,可把正页用订书机装订,而后粘上封面封底;

 3.国内公证书除只有一页且不粘贴当事人照片或不粘贴封面、封底的,可以不加盖钢印外,其他均应加盖钢印。

 投标文件中经常可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亦应按照《公证法》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作,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应包括封面、公证书(公证书证词页及所证明文件页)、封底,应粘贴后加盖公证处钢印,不属于“只有一页且不粘贴当事人照片”的情形。 未粘贴的公证书即使单页上均加盖钢印,也无法确认被证明文件与公证书证词页系同一份公证书的组成部分,无法证明关联性,容易出现申请人替换被证明文件的情形。因此,未按照《公证法》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作的公证书,投标审查时应视为公证书不规范,应与发证机构核实确认无误后使用。通常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授权委托书样本,应提醒申请人注意:有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公证书未装订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公证书。

 因此,公证机构应依规定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属于公文书,依照标准公文制作的公证书在送达后,当事人应正确使用,当事人自行拆开公证书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 1.《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 2.《公证规章汇编》(2010版)中国公证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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