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如何更好地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
来源:admin 2019-01-23 14:40:35 浏览次数:15160 次 |
尽管各地公证机构在“五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上有较大差异,但是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都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实践困惑,迫切需要在较高位阶的法律制度层面得到明确,从四个方面探寻解决路径。 一是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 二是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在同年
试点一年来,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创新手段、搭建平台,尽管各地公证机构在“五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上有较大差异,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都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但是也面临着一些实践困惑,迫切需要在较高位阶的法律制度层面得到明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权责划分问题,即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能做什么?二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实体效力与程序约束问题,即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要怎么做?三是公证参与的司法辅助事务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即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如何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寻路径。 首先,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公证机构自身改革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 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的社会定位不同,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根据主体资格,厘清权责,既要避免公证职能司法化,也要避免司法权能公证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意味着诉讼程序与公证程序同步运行:既要遵守诉讼程序,也应遵循公证程序。既要防止诉讼程序因公证程序虚化,不能让公证人员承担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能;也要防止公证制度在诉讼制度中弱化,不能为完成辅助事务而改变公证机构本身的职能定位。 其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应当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应当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人民法院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司法辅助性工作外包,都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充分考量并发挥相关单位或机构的优势,在现行的实体法程序法框架下创新做法。从而推动审判质效的提升。但是这种辅助并没有改变矛盾纠纷集中在法院的状况,借助公证参与调解等方式分流案件,将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才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纠纷化解需求。 再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要有助于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有助于形成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体系,有助于健全多元精细、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体系,有助于提升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司法公共服务体系。公证机构的职能与人民法院的职能各自独立,但是公证程序的运作又可以嵌入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但是如何将两者衔接得当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既包括在权利告知上的衔接,也包括在文书格式上的衔接;既包括在事务先后上的衔接,也包括在留档备查方面的衔接。但是衔接并不意味着允许权责混杂、大家都管;当然也不能出现各管各的、互不连通。 最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要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理论实践中寻找实施办法,在更大程度上解决老百姓的需求,下更大力气减少老百姓的负担。实施的依据不能够只依靠演绎推理获得,更应该通过归纳推理,在探索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秉承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根据实际需要创设有助于实现组织科学化、运行高效化、履职专业化、保障现代化的制度机制,推动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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