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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价值与定位

  来源:wangnanjie  2016-02-24 11:10:29  浏览次数:1283 次

公证的主要价值在于预防纠纷---张卫平

公证体制改革,涉及到一些理念的问题。公证究竟能做什么?公证机构能做什么?目前我们说公证活动和公证机构存在的价值主要在于预防纠纷。为什么公证能预防纠纷?原因在于所有的纠纷或者是绝大部分的纠纷都和事实争议有关。这也是国家对公证活动和公证机关的职能定位,而预防纠纷发生,公证要做的就是提供证明。

怎样才能通过确定事实、证明事实来实现预防纠纷这样的功能?那就是将公证机构定位为服务机构,提供有对价、权利义务对等的服务。而有服务就有报酬,原因是我们都是一般的人,都是理性人、都是经济人。

换言之,如果将公证机构回归到国家机关序列,那么公证证明会大量减少。因为,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公证员,有固定的收入,还会认真思考提供更好的服务吗?答案是否定的。

有一些人可能会质疑:如果一旦市场化,公证活动就是买卖、就是交易、就会有欺诈、就是追逐利益。我认为,追逐利益没有什么不好,关键用何种方法进行监管。

另外,我们要重新修改《公证法》。程序复杂、不方便群众和强制公证是当前应该解决的两大问题。

关于强制公证的适用范围,需要与公证的理念契合。应让所有人都明白,在某些领域,强制性是必要的。就如同汽车驾驶需要系安全带一样。因此,应加大对公证的宣传力度,如果连知识分子对公证都没有太多认识,公证机构还如何为别人提供公证服务。

另外,公证体制要改革,包括公证人员的素质问题、准入的门槛问题都需要调整。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证应定位为法律服务机构---李曙光

 

关于公证的定位。法律将其定义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但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证是对信用的背书和担保。

因此,公证实际上应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组织机构的公共信息的公证。这些信息应该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应由政府来提供公证服务。比如说个人身份证名字同音不同字、个人身份证丢失或者需要证明个人信息,哪个部门要求开具就应负责到底。第二类就是广泛的商业交易行为。公民在私法行为之间的公证活动,应该由专门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来进行。实际上,目前的体制把这两类混淆了。

关于公证机构的定位。如果公证活动分为上述两类:一类是免费的,政府就应该提供这类公证服务,工商局、公安局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免费不应收费。如果是私法行为需要担保,并且由公证机构来提供担保,那么公证机构就应该是盈利机构。公证机构的定位,应该将其定位为市场化的一个机构。如果对公证机构的定位准确的话,公证机构应是一个类似法律服务的机构,或者就是法律服务机构。它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没有任何区别。既然没有什么区别就应是行业设立,就应独立进行公证活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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