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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店铺继承实务研究—以淘宝店铺遗产公证为例

  来源:wangnanjie  2016-02-24 11:56:15  浏览次数:1216 次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浙江 杭州 310009) 原载《中国公证》2012年第11期。

[摘要]网上的虚拟店铺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的问题在社会中亟待解决,但是在《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却被学界忽视了该问题。立法问题不解决,会给实践操作带来客体不明、定性模糊以及规则冲突等方面的难点。虚拟财产拥有财产属性与法律属性,故可以成为一种财产形式。网上店铺的继承问题主要是处在自然人的虚拟财产部分,该部分主要是以用户名账号为基础的包括著作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具有财产性权益的集合。目前我国对于网上店铺的法院司法审判结论并不统一,所以公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把握将虚拟与实体分开继承的原则,对于虚拟部分回避定性采用亲属关系、协议书、声明书等方式的公证形式来替代继承公证。

[关键词]继承 公证 遗产 虚拟财产 网上店铺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前进,互联网技术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之外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空间——网络虚拟空间。网络带来的不仅是便利,也为很多人创造财富提供了机遇。作为全国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众多怀揣创业梦想的人提供了舞台。很多店主从一颗红心开始,经历了蓝钻、黄钻、蓝冠到皇冠的成长过程。这个成长的过程不仅是信誉积累的过程,更是财富积累的过程。但这个成长过程,也伴随着不断涌现的纠纷和新的法律问题:网上店铺的所有权纠纷、转让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合作(合伙)纠纷、继承纠纷、虚拟财产定性问题等等。近年来,一些年轻淘宝店主的猝死[1],导致淘宝店铺“继承”的问题被提出,引发广范围的深思。

一、网上店铺遗产公证的难点

目前,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在社会上已经成为了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实践中对于淘宝店铺的“继承”问题,不仅是广大淘宝店主,而且也是淘宝运营商方面所关心的。因为根据淘宝网的注册协议,运营商原则上并未放开其会员继承的发生(尽管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的情况下淘宝方面也愿意配合)。[2]当然,淘宝网方面曾多次与笔者所在的公证机构沟通和座谈,希望能够寻找到可操作的方式和方法。然而淘宝店铺“继承”公证与传统意义继承公证的办理有所不同,目前仍然存在着几大难题:

第一,淘宝店铺“继承”中的客体。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和实体财产能否剥离继承。因为在淘宝店铺“继承”中,不仅包含了实体财物的继承,还包含了网上店铺的相关虚拟财产的继承。两者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着一并继承或剥离继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的财产权和股东资格两者的剥离继承方式?

第二,店铺中虚拟财产部分的定性。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目前还是属于立法空白。那么对于淘宝店铺中虚拟财产部分能否继承,以及如何表述继承的该客体都是值得讨论的。首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能否办理作为合法客体办理继承公证是困扰公证机构乃至法律界的最关键的问题。因为虚拟财产如果不能构成法律上的继承客体,那么就必然不能办理继承公证。其次,如果虚拟财产是财产,属于财产的范畴,那么虚拟财产究竟属于何种财产?(物?债?权利?抑或构成一种新型财产?)

第三,实名登记一人的规则与共同继承的冲突。根据目前的淘宝规则,淘宝账户(包含支付宝账户)为实名制且只能是登记在一人名下的,那么这就引发了共同继承方式下如何处理淘宝账户实名唯一性的问题。

第四,对于私下已转让店铺的继承。因为淘宝店铺的开设有一个信誉积累的过程,有些店铺的经营人在一定时期后由于各种原因将自己的店铺转让他人。虽然私下办理了签署相关协议,但基于淘宝规则不能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在淘宝运营商的记录里,该店铺账号的实名登记人仍旧是旧经营者。但是一旦实名登记人或新的实际经营人死亡,就导致继承的问题。该如何认定权属,办理相关手续也是办理继承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第五,虚拟财产部分的店铺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虚拟财产中作为对应唯一自然人实名认证的ID账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ID号(代表了背后的虚拟商铺)这种具有强烈的身份色彩的事物,究竟是否应该归为个人财产是很值得探讨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如何进行分割?

第六,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在网上店铺经营中,运营商一般情形下只对成年人开放实名认证。然而在继承过程中,可能涉及继承人为未成年人,这就产生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过渡处理才能既保证店铺正常运营,又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网上店铺遗产的理论探讨

(一)虚拟财产概述

法律是滞后的,但不是停滞的。从罗马法到现在,对财产范围的界定是随着社会的演变逐渐在扩大的。《法国民法典》在继承罗马法的传统上,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财产外延又发生了扩张。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随着新能源的诞生——电力、热能等无形自然力也成为特殊的客体,各国纷纷通过立法予以保护。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又诞生了新的客体——虚拟账户、虚拟设备等。现实已经发生变化,那么法律必须对此予以反应。

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更加注重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凡是以电子数据、非物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具有价值性的虚拟物品都可以成为虚拟财产,包括QQ号、电子邮箱和博客等。狭义的虚拟财产只是广义的虚拟财产概念中的一部分,其专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金币等。[3]

虚拟财产究竟属不属于财产,属于何种财产,能否发生类似于“物”的流转在国内还是存有争议的。至今对于虚拟财产在国内还有“肯定说”、“否定说”之争。所以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是具备财产所需要的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的,而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也是迫在眉睫。

1.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之所以属于财产的范畴,其存在着以下财产的本质属性:

1)唯一性和稀缺性。每个在淘宝上开设店铺的商家必须首先注册账户。而且这个账户是唯一性的(用户名是唯一性的,密码是用户自己设立的)。唯一就意味着稀缺。特别是经过长年的培育,某些账户所对应的店铺已经培育成拥有庞大客户群的皇冠级店铺,这个账户更具有稀缺性。而且正是因为稀缺性,导致刷钻、刷信誉的层出不穷。同理,涉及网上游戏的虚拟设备等也都存在着唯一性和稀缺性。

2)价值性和可流转性。任何东西可流转,就有价值。虽然目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账户都是实名制,而且账户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更名的。虽然淘宝网不接受用户的账户更名申请,但是私下账户转让的情况还是经常存在的。在私下店铺转让的过程中,原用户持有者只要将密码告知新用户持有者,新用户持有者及时进行密码更替即可。虽然这种转让方式对新用户持有者存在着风险,但是这种私底下的有偿转让还是很多。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如Q币等)、虚拟设备(如游戏人物装备等)的转让也是广范围的存在。既然存在着流转,那么其中就肯定蕴含着价值。

3)可支配性。虚拟财产虽然无法用手直接触摸,存在于无形,但具体的说也可以是存储于终端设备的数字化信息。同时通过账户持有人的自己意志是可以抛弃、随意登录、修改密码、交易……所以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这也就对每一个产生效力,无论运营商、用户或者其他任何网络行为的参与者,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排他性的可支配性专属于账户的持有人,网络的运营者也不得随意的干涉,只得在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当初的协议约定时可行使相对应的权利,如账户的封杀权等。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物、债、智力成果、新型财产四种学说。在笔者看来,就财产的历史演变而言,虚拟财产应当是属于一种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可以为用户占有(借助于运营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不用于一般的物,虚拟财产的用户对该财产的支配需要借助于他力,不能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支配,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运营商的制约。虚拟财产又不是债,并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虚拟财产也不是智力成果。所以,虚拟财产只能是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是在互联网技术下诞生的新型财产。

(二)网上店铺的“继承”特征

虚拟遗产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转化成金钱的物品,QQ币、QQ秀、游戏装备等,通常称之为狭义的虚拟财产;另一类是个人的相册、博客、视频、电子邮件、文艺作品等,它们大多情况下不容易转化为金钱,只是自然人人格化的产物。[4]网上店铺中主要有属于虚拟财产性质存在,但也兼具一些人格化的特征——每个网店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经营者的痕迹:不管是网页的布局、营销的策略或是宣传的口径等等。在网上店铺所表现的特征上,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网上店铺的占有具有双重性。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这些网上店铺的价值。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网上店铺,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而同时另一方面,互联网是网上店铺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空间的所有信息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但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网上店铺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制,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继承人需要运营商的配合才能完成对网上店铺的继承,在继承的过程中就会发生许多问题。

1.从经营者角度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的网上店铺。

对于淘宝商城(天猫)中的商户,因为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一般只有等发生公司注销、合并等承继现象发生时才会出现需要办理相关承继手续。而公司内部股东死亡只需对公司股权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即可,无需办理虚拟账户、虚拟店铺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公司注销、合并等都有明确的工商注销、变更登记资料,所以对于虚拟账户的承继、销户等是一目了然。淘宝运营商也明确可以配合办理相关注销、变更手续。

而对于淘宝网的店铺,由于其中的经营者性质不同而需要有所区别。目前经统计,99%的淘宝网店铺为自然人店铺,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淘宝网店铺为公司法人店铺。随着淘宝网运营时间的延续,自然人店主死亡的现象日益增多,淘宝运营商也面临着如何办理相关继承过户手续。而社会舆论反映较大的且较难解决的主要就是自然人店铺。

2.从继承的客体角度可以分为实体财产(包括与该店铺相关的债权)的继承和虚拟财产的“继承”。

对于属于被继承人的与网点经营有关的实体财产(债权)的继承,只要有凭可据,都可以按照办理继承公证。但是对于淘宝虚拟账户、网上店铺经营权等虚拟财产的“继承”,目前因为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存在法律上的争议,立法也不明确,所以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网上店铺虚拟财产的内容

网上店铺的虚拟财产部分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我们认为,网上店铺虚拟财产部分主要是以用户名账号为基础的包括著作权、店铺名(商号)、域名、信用、知名度与美誉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具有财产性权益的集合。这些具有财产性的权益往往无法单独成为一种财产形式或者一旦与该网店其他要素分离后将丧失各自的价值,故而只能打包成为一个共同的财产集合形式——网上店铺。

1.著作权

对于网上店铺页面的设计、布局和应用是凝聚了店主的智慧与汗水的结晶。买家购物时对于网上店铺页面的喜欢会增加其对该店商品的好感。网上店铺作为一个将各种已有或未有的元素集中的网页页面,可以作为一种新的作品[5]或者汇编作品[6]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由于网上店铺的管理只需要用户名与密码即可,任何掌握密码有权管理该网上店铺的人都有可能对该网上店铺的页面作出调整。当然,任何其他人员对该店铺的管理,必然是经过了该店在淘宝网中的自然人注册者的授权。因此我们认为在自然人网店的管理中,该注册的自然人即为著作权的权利人。然而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7]所以如果该著作权单独实施继承,便会在法律上出现一定的困境:继承人依法无法取得网页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网店受到其经营市场的影响,要想开展下去又必须按照市场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而无法保证原网页的完整。由于这种著作权与网店相分离后将损害整体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与网店经营密切关联的著作权只能依附于网店而不能单独形成权利。

2.店铺名和域名

网上店铺的店铺名往往未注册商标(如果注册了商标即可以纳入商标法的范畴管理),但经营得当的优秀店铺拥有较高的人气往往与其店铺名是密不可分的。店铺名类似于民法中商主体的商号。店铺名与会员名、域名存在着一定的交集与区别:一般来讲店铺名是对于域名的高度抽象并使之具备了高度辨识度,而店铺名又不得不依赖于域名的存在;在淘宝店铺中会员名只是该店铺与淘宝网方面的一个具有双方相对性的代码故不允许修改[8];而店铺名却与此不同,店铺名是对外经营的一个标志即我们通常在实体店铺中所称的商号,故淘宝方面也允许修改[9]。店铺名权利是指经交易平台运营商审核允许的网店对其名称在该平台中享有的权利。由于该店铺名是网店存在的重要部分,是一家网上店铺存在并具有一定价值的必备要素之一。[10]店铺名所具备的商业价值使之具备了一定的财产属性,进而能成为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域名之所以能够构成其虚拟财产组成部分的原因与店铺名的道理类似。域名是互联网中能够确定网店位置的符号,相当于实体店铺的地理位置和门牌号码。

3.信用

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人类社会圈子的不断扩大。处在陌生人环境中的各色人等无法像熟人社会那样的信任对方。此时就需要有一定的信用机制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信用是一家网店在经营过程中诚信服务的集中体现。它不仅与店家的诚信度相关联,也同样与店家的经验值有关。红心、蓝钻、黄钻、蓝冠到皇冠,这都是一次次诚信交易的结果。网络买家在进行网购时,不仅要看店家的诚信百分比,更要看店家营销的次数。店家诚信的记录如何,后面的买家通过象征着诚信的心、钻、冠以及评论信息就可以得知。也就是说除了消费者喜欢该店产品外,影响该店生意的重要因素便是信用。

4.知名度与美誉度

知名度与美誉度是一家店铺基于宣传或实际所能达到的受众效果而言。一家网店想要让普罗大众都知道,必须打出这家店铺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知名度是表示一个组织被公众知道、了解的程度,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它侧重于“量”;美誉度是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和赞美程度,它侧重于“质”。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巨大圈子。一家网店要能够生存下来,就必须能够招徕全球各色顾客。而能否招徕顾客,必定是要看其是否拥有知名度和美誉度。每一笔交易中,都会诞生一个好评或者差评;他网络买家对于该网店的好评或差评,直接关系着下一个买家的购买欲望。不管是实体做到了有口皆碑,还是基于宣传得来的广泛知名与高度美誉,这都是要店家付出所谓无差别的劳动。也即这种知名度与美誉度中凝聚着价值。

三、网上店铺遗产的实践探索

(一)域外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虽然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目前还是不明确,但是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有了判例或相关法律予以支持。

1.美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美国的网络立法是相对较早的。1998年加州高等法院的Intel离职员工寄发电子邮件案,法官将电子邮箱以及电子邮箱系统当做动产,认为寄送方式已经构成非法侵犯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

2004年美国某战士在伊拉克阵亡,他生前在雅虎注册了电子邮箱。最终其家人通过法庭判决,要求雅虎交出相关文档。虽然此案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做出裁决,但是为今后的判决乃至立法开了先例。

2010111,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当一个人去世后,活着的人需要得到合法的授权才能进入到他的虚拟账户中,或是按照死者生前遗愿为账户做出必要的说明,或是直接将这个虚拟账户关闭”。

2.韩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前,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在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与存储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11]

3.阿根廷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根据阿根廷《号角报》的报道,阿根廷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死者直系家属有权获得死者邮箱的密码,但需要出示他们与死者的关系证明。[12]

4.我国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在2001年【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中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务和账号都属于存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其“立法院”也在2003年通过修订“刑法”增加了有关“虚拟物”方面的立法。

(二)我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3年堪称“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的“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拉开了我国虚拟财产研究的序幕。[13]

20104月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公共服务白皮书》,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监管范畴。

2010622,文化部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081实施,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含义以及虚拟货币的交易。

与此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已有多起因为盗窃他人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入刑的案例。这些案件意味着游戏装备、虚拟货币已经作为犯罪客体被认可。而且涉及虚拟账户、网店(虚拟财产)的相关案件也层出不穷。更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已经受理,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上店铺的性质认定

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虽然没有成文法律的明确定性,但是已有不少法院受理了此类的案件,也有一些案件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

“美凝时尚俱乐部”淘宝店铺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经营权实际是网店的注册登录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讼争的网店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的,达到了一定的信用等级,拥有了一定的客户资源,由于网店特有的性质,这种信用与客户资源的积累能吸引更多的网上买家关注网店,从一定程度上促进网店货物的销售,影响网店的盈利能力和水平,故具有一定价值,可视为网店的无形财产。该无形财产的价值只有在网店经营和销售货物过程中才能实现,而网店ID与真实的注册人相对应,网店进行交易行为时,必须以注册人真实身份登录后才能进行,网店信誉等与注册人真实身份密切相关,网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都由注册人承受,故原告主张的这种经营权实际上是网店的注册登录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31号判决书中也认定了一审法院的定义。

成都“好色馆”淘宝网店案件中,哥哥借用弟弟身份证注册开店并绑定弟弟的支付宝账户。成都温江区法院以网店“经营权”来定义,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为《物权法》第117条的“用益物权”。这个案例后,淘宝运营商根据法院的判决修改了店铺的实际经营人信息,且修改了绑定的支付宝账号。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网店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或权利予以案件受理和审理。但是对于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或权利仍无定论。

在笔者看来,综合目前的各种分析和实际操作,以网上店铺经营权来定性会比较妥当。如果是简单的涉及店铺结束营业后财产的分配的继承,就不需要到淘宝运营商这里办理变更认证手续,只要对实体财物进行分割即可。而正是因为这些网店具有价值,同时需要进一步对网店进行运作和延续,所以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而所有的涉及淘宝店铺的虚拟财产都围绕着店铺经营权在展开,所以以网上店铺经营权来定性会比较妥当。

四、立法空白下的“继承”公证实务

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存在着立法空白。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虽然司法判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缺乏成文法,司法实践中仍然是争议不断、界定不明、结果不一。然而,虚拟财产的“继承”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实中也存在着需要公证机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对当事人而言,这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于社会而言,这是定纷止争以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对于公证处而言,这也是体现社会责任彰显公证价值的要求。那么,如何在立法空白的断档期,巧妙地以变通方式和方法来公证,就显得格外重要和迫切。在笔者与淘宝网方面不断沟通与实践之下,目前逐渐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出了一些的暂行办法。

(一)实体财物和虚拟财产分离处理

对于自然人淘宝网店的“继承”,在笔者看来可以分两步办理公证:实体财物的继承和店铺经营权“继承”、虚拟账户登录权“继承”、账户使用权的“继承”。对于实体财物的继承,在继承人确认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一定的评估,罗列清单,查明权属后按照常规操作模式进行。但是对于网上店铺经营权、虚拟账户登录权、虚拟账户使用权等的“继承”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定性的前提下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二)回避网上店铺的定性

鉴于对于虚拟财产继承客体的定性目前无法明确,所以贸然地以“网店经营权”、“注册登录权”或“账户使用权”等来定性并不可取。特别是在审判机构内部也未形成统一意见的前提下,公证机构贸然定性会不够慎重,也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的相关权益。所以在撇开定性的前提下,谈“继承”才有可能性。但如果等到定性明确后才启动相关公证手续,那么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由此,在缺乏明文规定,又有着实际需求的情形下,回避定性,寻求变通才是公证所应担当的。

(三)网上店铺的变通处理

由于回避了虚拟财产的定性,故而该部分的操作就不能简单照搬传统实体财产的继承公证办理方式。公证机构在继承权公证中的确权职能是由继承权的特性引起的,公证机构的这一确权职能并未超越公证证明职能的范畴,而是从中衍生出来的公证职能。所以公证机构的这种确权方式在法律并未定性的虚拟财产中便可以其他方式予以表现。表现在淘宝的店铺中,这种公证的最终目的是能够被淘宝与当事人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规则所接纳。那么我们为了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实际需要,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变通方式出具相关公证文书:

1.亲属关系公证

对于此类“继承”,对于淘宝运营商而言关键点不在于遗产是什么、遗产的定性是什么,而在于查明继承人的范围及这些继承人对“遗产”的态度从而方便办理相关虚拟账户的变更登记,同时免除将来的纠纷。

我国目前的公证文书体系中,定式公证书第二十二式的亲属关系公证文书中有一种适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事务的亲属关系公证。此种格式要求将所有继承人列入公证文书中。那么在与淘宝运营商良好沟通、合作的前提下,由公证机构出具类似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事务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有利于运营商查明“继承”人的范围。

但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形。然而在实践中,仅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因为淘宝运营商对于自然人店铺的实名认证只允许是一个自然人,不接受多自然人对应唯一ID号的实名认证。仅凭一份亲属关系公证难以直接实现网店的过户和实名认证。

2.声明书公证或签名印鉴公证

在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后,如果涉及有人放弃“继承”的情形的,那么可以为放弃“继承”的人员办理声明书公证或声明书的签名印鉴公证。声明内容应回避“继承”及对所涉虚拟财产定性的言词,以事实描述,意思表示为主,可以描述为“同意将***淘宝店铺的ID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为***,今后由******淘宝店铺进行经营、管理、收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声明书或签名印鉴公证应与亲属关系公证配套使用。

3.协议书公证

倘若声明书或签名印鉴难以实现各“继承”人之间的意愿,那么可以采用协议书公证更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同时,对于“继承”人中不愿放弃权益但又要配合淘宝运营商对于自然人店铺ID号只能是唯一实名认证的情形,可以采用协议书的方式推选其中一人作为各“继承”人的代表代为管理、经营店铺,并同意其作为代表将实名认证人更名到此人名下。

(四)其它问题

由于通过了上述回避虚拟网店定性,并以协议或声明的方式将原注册会员变更为一人名下。这样也就使得本文前面所提出的夫妻共有与共同继承的问题不复存在。同样,涉及已转让的店铺问题,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淘宝注册会员协商的方式处理。

唯一需要解决的就是未成年人“继承”的变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哪怕可以实现“继承”的目的,但因为无法对网上店铺进行实际运作,同时根据淘宝运营商的实名认证规定,未成年人无法成为淘宝网上店铺的经营人和ID号所对应的实名认证人,所以在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时,可采取以下变通:(1)先不予更名,但将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声明书公证或协议书公证等提交淘宝运营商,作为备案[14];(2)将ID号所对应的实名认证变更为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并由其出具相关的承诺/保证公证;(3)在法定代理人因其身份问题无法成为淘宝网上店铺实名认证人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物色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照委托代持股的方式,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运营商将实名认证人更名为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五、结语

历史的齿轮不会因为任何人而停止转动,社会不停地在进步,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技术革命给所有人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是迎难而上还是止步不前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公证人而言是一个简单却又艰难的选择。立法空白对于公证是一个禁锢,但也正是因为存在着立法空白,才有了公证的新作为。虚拟财产是一个新的课题,而且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普遍问题。淘宝店铺“继承”只是虚拟财产研究中的冰山一角。如何在立法空白期通过变通的公证行为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是我们法律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在虚拟财产领域,公证机构应当更多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为促进虚拟财产立法和规范而努力。

 

原载《中国公证》2012年第11期。

 [1]“如果几十年后我们不在这个世界上了,我们的网店是否可以留给下一代或者别人?”两年前,淘宝店主da164721953发起这个讨论时,很多人只觉得这是个未来的、遥远的问题。然而,淘宝店主艾珺近日的猝死,让这个问题变得现实无比。艾珺此前经营着一家已达皇冠级别(信用级别较高)的淘宝店铺,她离世后,丈夫想要继续经营这家店未果。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包括淘宝店铺在内的虚拟财产能否转让或继承的极大关注。参见肖莎:《淘宝网财产继承陷困境虚拟财产立法存难度》,载《法治周末》201283011版。

[2]《淘宝网注册协议》“二、注册”项下的“2.账户”条款约定:“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3]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4]参见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5]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即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及主页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指控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原告主页,极易误导客户。法官认为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使用的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有独创性,该主页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参见李东涛:《侵犯“瑞得在线主页”著作权纠纷案》,载《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211页。此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百网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件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中,百网公司亦主张被告侵犯了其“网页”著作权,法院也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网页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6]2000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确权纠纷案件中,使得如何通过著作权法对网页上的相关内容予以保护的问题更加突显。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有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建网站,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对开发出的网页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将该公司的广告宣传画、公司简介、宣传册、商标标识、企业文化说明等11份资料交给被告,被告依据其设计思路将资料取舍、编排、组合、汇编成11张商务网页并予以开通。后原告发现该11张网页上标明版权所有人为被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网页的著作权归属。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页系被告依据合同对原告提供的零散的文字、美术、图案等信息材料,进行选材和重新编排,形成了新的体系与布局,并注入智力创作,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方面形成独特风格和创意,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因此,涉案网页作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属设计制作方被告所有。二审法院考虑到当时的著作权法中并无汇编作品的概念,且著作权法中的编辑作品又不能涵盖这类作品,在判决主文中没有提及网页作品的性质问题。参见蔡晖:《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载《判例与研究》2002年 第1期。

[7]《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8]《淘宝规则》第二十一条:“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淘宝规则>会员名注册的规则与实施细则》规则解读:“二、会员名为什么不能修改?淘宝用户名一经注册成功就不能修改。淘宝会员名不仅仅是个名字,实际上是会员的个人账户,同时还和会员的实际身份、支付宝账号、会员个人信用,以及交易记录相关联。随意改动既不利于会员的交易安全,也不利于淘宝维护安全的交易环境。”

[9]<淘宝规则>会员名注册的规则与实施细则》规则解读:“四、店铺名能否修改?会员名不能更改,店铺名可以更改的。好的店铺名更能吸引买家。”

[10]目前淘宝规则方面对于店铺名的规定主要在于审核方面,而并未对其转让等方面作出规定。如:店铺名不能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不得包含旗舰、专卖等词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详见《淘宝规则》。当然,这也是符合一个平台管理者的身份的。

[11]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

[12]新华网:《业界观察:死者邮箱密码继承成为法律新问题》,

[13]此案于2()04年月1216,北京市一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科技发展有公司被判令对原告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以恢复。

[14]但作为目前沟通的结果,淘宝运营商考虑到网店的运营和其他相关可能发生的纠纷等,还是以实际更名为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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