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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案例-抚州法院网

  来源:wangnanjie  2016-02-24 13:25:15  浏览次数:1129 次

 来源:抚州法院网

xx街开餐馆的王先生于今年初在xx小区购买了一套120余平米商品房。在完成装修后,他并在房内添置了家具及家用电器等。最近他决定将该房出租给来我市做生意的林先生居住。二人谈妥后,在准备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接租赁房屋时,双方对租赁合同关于该房内部状况的约定产生了歧义,即双方对合同关于房内设施、设备的表述理解不一。王先生担心自己才装饰一新的新房及其内部结构,和购置的一应俱全的家具、家用电器设备等遭到改变和毁损后索赔无据;而承租人林先生亦怕今后租赁房内设施等有关问题说不清,也怕当“冤大头”。一时,双方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也未能及时签订。

为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二人经协商,决定对租赁房的内部结构、设施及家用电器等状况先进行公证。为此,二人来到公证处共同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经审查受理后,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与租赁双方一起来到王某位于某小区的租赁房屋。在两名公证员的全程现场监督下,王某对该租赁房屋内部状况及附属设施、家用电器配置状况等逐一照相,共获得照片二十余张。同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先生并将房内设施、家具及家用电器等制作清单一式三份。清单并经王、林二人现场签字确认。保全公证的全过程并经公证员详细记录在案等。公证员认为,王先生、林先生二人保全租赁房屋内部状况的行为真实、合法,于是为二人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二人并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房内部设施状况和使用维护、及其毁损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然后,二人分别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画押。由此,王先生与林先生的租赁合同最终顺利签订。

公证员友情提示:近年来,在房屋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管理等方面常常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关合同约定不清楚、不具体是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事前预防,即事先通过公证对有关事实加以固定,以作为合同双方的共同评判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样就能起到预防纠纷,促进和谐的作用。另外,对于出现的涉房纠纷,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就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然而有些证据面临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这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就非常必要而且适用。公证机构通过现场拍照、录像或录音等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能有效地维护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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