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理论探讨
理论探讨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探讨

“张先生”家房产继承为什么难?难在哪儿了?

  来源:admin  2016-04-01 15:47:53  浏览次数:792 次

一、仅凭户口簿无法确定继承人范围
案例:
老王有子女3人,长女是知青,户口在外地,户籍从来就没有和老王夫妻在一起过,如果只凭户口簿无法判断老张的子女有几人,无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即使再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处派员到派出所查询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信息也无法查到这个长女,就存在遗漏继承人的可能。
要求当事人提供人事档案证明,并不是为了“证明你妈是你妈”,而是为了确定死者的继承人范围,通常包括死者有几个子女、死者生前的婚姻情况(有无配偶、有几次婚姻)、死者父母是否健在等等。现实中,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情况十分常见,子女求学、工作、结婚、入籍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户口外迁。
北京晚报中的“张先生”仅凭户口只能证明他们姐弟和死者是父子、父女关系,无法确定死者只有他和姐姐两个子女。
户口簿上记载的登记信息是“静态”的,无法反映该人的现时情况,例如结婚后不去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已婚者户口簿上登记为“未婚”的也大有人在。
二、当事人的陈述充满主观性、两面性
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中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认定来确定继承人资格,其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现实中有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因涉及其本人的利害关系,故意作虚假陈述,更有甚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假、欺诈等行为无所不用。
“妻子病逝后为争遗产 杭州杨性男子伪造岳母死亡证明”、“儿媳为继承房产伪造婆婆假死亡证明”“伪称兄弟放弃继承权”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而往往被死亡、被遗漏的都是弱势群体。公证机构每年碰到的假人假证难以计数,“好人”的脑门上并没有写着“好人”,仅凭张先生的陈述,没有充分证明材料进行佐证,难以确保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公证员核实难
公证员会根据具体个案选择核实户籍登记信息、婚姻情况、人事档案,然而公证处并非“公检法”,仅有核实义务,而没有调查权,受访单位或个人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不愿配合,公证员想让当事人少跑个证明都无能为力。
死者生前留有遗嘱不能使事情变简单
有遗嘱就可以直接继承?这其实是个美丽的误解,因为凭遗嘱过户房产“不!靠!谱!”。
原因1:
死者生前随时可以撤销、变更遗嘱(即使是公证遗嘱),老人订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情况十分普遍。
举个例子,老张2016年1月去世,2015年年初立有自书遗嘱将房子给儿子,2015年年底立有自书遗嘱将房产给女儿。我们都知道后一份遗嘱优先于前一份,但是假如不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儿子在老人死亡后持遗嘱书到房管部门就可以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即在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女儿的权益如何保证?老人的遗愿何以实现?
换作公证遗嘱也是一样的,老张立有公证遗嘱,将遗嘱公证书交给了儿子,然而老张生前反悔,随即到公证处办理撤销该遗嘱的声明,因怕儿子不善待自己不敢向其说明,更不用说要回遗嘱公证书。仅凭公证遗嘱过户卖房显然也无法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原因2: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的受益人不会主动告知房屋管理部门自己丧失了继承权。
原因3: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然而义务是否履行或者完全履行,房屋管理部门往往也很难进行判断。
原因4: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通常情况下,立遗嘱人死亡,如存在继承权纠纷需持遗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无争议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而有无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手续都是一样的,仍然需要确认继承人的范围,并向全部继承人确认谁手里的遗嘱是最终生效的遗嘱。(转自拉丁鹰公证研究会)
版权所有: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电话:0931755682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60号   陇ICP备16001705号-1 甘公安备: 62010402000054号 技术支持:长春诺特瑞软件有限公司 后台登录 访问量:28557409 次
0931-7556824 0931-7588025 周一到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