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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证,失去的是民心!

  来源:admin  2016-04-01 15:49:40  浏览次数:809 次

“你们的合同条款不完备,不能公证”;“你们没有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份公证不能办”;“你们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有争议,这个不归我们管”;“你提供的这份材料,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这个公证没法做”……
依法拒证在遏制执业风险、确保公证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我们业内更应该注意到的是,轻易拒证给公证带来的负面影响。无缘由而不为,除去恶意骗取公证书的,每位申请人都是怀着对法律的敬畏、对公证及公证人的信任,来寻求我们帮助的。然而,从我们业内执业情况看,部分公证员并未做到尽心尽责,甚至搪塞敷衍当事人!遗嘱公证是我们业务中为数不多有法律直接规定效力最高的公证事项,本应开展的如火如荼。但因遗嘱公证程序繁杂、风险大且收费低,该公证事项是业内近十年来最不愿受理的公证事项,没有之一!业内惯用“不具备录音录像设备、无法认定遗嘱人精神状况、遗嘱内容违法或所处分财产没权属凭证完备等”将其据而远之!保全证据公证被法律界称之为证据之王,我们开展的又怎么样哪?除涉及商标侵权的购买行为保全及网页保全稍有声色外,其他就寥寥无几了吧!现实生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由我们公证承载,成为我们公证保全的对象。不是社会不需要,而是我们总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轻易的拒证,导致大量证源消失或被其他形式所取代,从而造就了中华遗嘱库及安存等机构的发展壮大!涉房委托,没有购房合同的拒证,民政部门不出婚姻状况证明的拒证,当事人没带户口薄的拒证;动产买卖(抵押)不能提供原始购买发票的拒证,夫妻一人到场的拒证。被拒证的事项数不胜数,拒证理由林林总总。公证员即使不引用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规定,也能罗列N个理由堂而皇之的拒证。难道这些情况我们真的爱莫能助吗?非也!
今年三月初,张某持其父的自书遗嘱前来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在审查阶段,张某的两个弟弟均对该遗嘱不予认可,但在遗嘱上签名的三位在场人一致认定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我处完全可以作拒证处理,但承办公证员建议张某先办理三位在场人的证人证言公证,以便诉至法院时作证据使用。张某申请办理完三份证人证言后,事态发生了逆转,两个弟弟亲自到我处认可了其父的遗嘱。随之,张某申请的遗嘱继承公证得以顺利办结。还有一件公证让笔者记忆犹新,李某借给王某拾万元钱,约定月息五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不予偿,李某也碍于朋友情面也未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过了才来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我处没将其拒之门外,而是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降低利息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办理了公证。这两件公证启示我们:只要当事人需要,我们就应该倾尽所力给予帮助,避免纠纷。预防纠纷是公证制度的优势和核心价值,但轻易拒证将导致公证职能作用大打折扣!预防工作的形式与内容千变万化,作为公证员,我们应尽力而为!我们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应成为当事人法律事务的规划师,应谨记职业道德,凭借自身法律知识和办证技巧,设计权益实现路径,尽力为当事人预防纠纷,不轻易拒证。只有这样,公证才能冲破单一“证明”模式的禁锢,向综合服务发展。
受现行体制等各方面因素影响,随随便便拒证已成为当下部分公证员、公证处消极怠工甚至不作为的理由,祸及整个公证行业!放任拒证向常态化发展,甚是让人心寒!轻易拒证,我们拒绝了什么?拒绝了当事人主动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积极性,拒绝了当事人对公证的信任和依赖,拒绝了公证员综合服务能力的提升,更是拒绝了公证业务健康全面发展的契机,拒绝了公证的明天!亲,明天我们还能证什么?(转自拉丁鹰公证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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