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理论探讨
理论探讨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探讨

手机号码是否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

  来源:admin  2016-09-19 10:53:00  浏览次数:741 次

 

▲问题:当事人去世了,家人想把他的手机号码补回来,现通信公司要求其办理手机号码继承公证。请问,手机号码是否属于财产,可以继承吗?
 
答复一、手机号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
那么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
1.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本身具有价值,例如一些靓号的使用权价值不菲,再如一些商人的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会附着很多商业利益;
2.公民依据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而获得服务也是有价值的,例如手机积分、预存的话费,返还话费等。基于以上两点不难看出公民对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
 
二、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又被公民合法拥有,个人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也明确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成为继承标的,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现在人们拥有的财产范围越来越大,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也应随着时代变迁相应扩大,一般原则上只要是合法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并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就应属于遗产的范围,尽管目前法律对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否可作为遗产处理未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数码科技的发展,个人的手机号码、网络域名、淘宝账户、游戏账号等都具有财产利益,结合我国民法理论,手机号码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对待。
三、公证员在接到当事人要求继承手机号码的申请后,要首先和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一般按照通信公司的内部规定已去世的用户的手机号码办理过户的情况比较特殊,该手机号码只能过户至死者的18周岁以上的近亲属名下且新户与死者必须在同一户口簿,新户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判决书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及死者的死亡证明、新户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1. 如果当事人符合过户条件且近亲属内部无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当事人直接去通信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2. 如果手机号码所属的通信公司认为仅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我们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3. 如果手机号码所属的通信公司认为需要继承权公证方能过户的,我们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具体可以表述为死亡人与XX通信公司签订的《XX入网服务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涉及手机号码:XXXX)(手机号码:XXXX)由谁继承。
 
附注一:关于手机号码的财产属性,尚存在一定争议,咨询组倾向性意见认为,手机号码具有财产属性。
 
附注二:咨询组有成员认为,鉴于手机号码的特殊性,不建议按继承公证规则处理。建议由亲属发表声明,说明手机号码归谁使用,同时再配合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其理由类似于公租房的同住人继续承租权利一般。这种处理方式是在法律和法院判决对手机号码的财产属性没有明确定性时,可以采取的一种法律技术处理办法。这样可以回避对手机财产属性定性这个问题。
(转自拉丁鹰公证咨询组公证文选)
版权所有: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电话:0931755682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60号   陇ICP备16001705号-1 甘公安备: 62010402000054号 技术支持:长春诺特瑞软件有限公司 后台登录 访问量:20215277 次
0931-7556824 0931-7588025 周一到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