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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问题初探

  来源:lztianyi  2023-05-15 16:16:25  浏览次数:1213 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如汽车、房产、证券等高档财产逐渐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当今社会,由于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在社会化的大环境下,有相当一部人向“钱”看,盲目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固而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正因为如此,一旦遇到离婚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不可避免。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伴随而来。本文就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谈谈个人的肤浅认识,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清楚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如何界定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应该是结婚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男女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房产、汽车、证券等财产。这些财产必须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各自的名下。例如,女方利用工作收入,购买了一套房产,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一栏中,必须记载该女方的名字,并在“共有人”一栏中记载“单独所有”否则无法确定房产权属该女方所有。又如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上仍然记载着父母的名字。尽管父母口头承诺该房产是给子女的,但仍不能认定该房产所有权属于子女的。所以我认为婚前财产的时间界定是以结婚登记为准,婚前财产的权属界定,若是须经登记的(汽车、房产、证券等)财产以实名登记为准;若不需登记的(家用电器等)财产,以实际使用占有为准。
二是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未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的归属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真实性的确认。婚前财产公证有二种情况:一是未婚夫妻在登记结婚前就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申请办理公证。这是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结婚的情况;二是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前财产和债务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申请办理公证,这是先结婚,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我处主要办理前一种情况的公证。
三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这些法律规定和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就是我们公证机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虽然《婚姻法》第17条、18条对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界定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19条又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夫妻感情好、亲密无间书面约定可以起到约束作用。但当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发生纠纷,特别是感情破裂时,往往有恶意行为的一方事先将书面约定藏匿或撕毁,在处理财产关系时,使对方无法举证,致使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经公证后,完全可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即使一方将书面约定协议公证书撕毁,但公证处有档可查,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此可以是有恶意行为的一方消除故意毁损书面约定协议公证书的念头,有效稳定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有利于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思想境界不断提高,晚婚晚育的理念逐步形成,许多年青男女在结婚前通过一番拼搏、提炼自身的素质,丰富人生经验,同时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有的买房、买车、买股票,有的还拥有外汇存款,有的接受父母大量财产的赠与,为今后生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贫富悬殊越来越大,向“钱”看的人越来越多,不切实际盲目追求高质量生活,互相攀比摆阔的人越来越多,这种变化对一般家庭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主要表现为离婚率不断上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但随着时间推移,一纸书面约定很容易丢失,或毁损,在解决问题时还是没有依据。所以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以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解决婚姻案件中财产纠纷的有力证据。
(三)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的法治观念
我们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就是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就是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我们在办证中须向夫妻双方解释清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清楚为什么要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理该协议公证有什么好处,双方应如何履行该协议,教育他们在办理该公证后要注意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夫妻关系、牢固树立家庭观念、注意夫妻和睦、家庭团结、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我们曾接待过一对夫妇,彭某和李某,他们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妻子李某始终不高兴,总认为丈夫彭某对她不信任,后经过我们对他们进行法治宣传解释,解开了她思想上的结,消除了对丈夫的误解,双方高高兴兴领取了公证书。
三、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陈旧。近几年来,我们虽然办理过一些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但为数不多。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主要有二种情况:一种是男方的婚前财产约定给男方所有,女方的婚前财产约定给女方所有;第二种情况是将男方的婚前财产,如房子、车子、股票等约定给女方所有。办理第二种情况公证时女方很高兴,公证一帆风顺。但是我们在办理第一种情况公证时发现多数女方不太高兴,显得很无奈的样子,甚至流露出不满意的语言。我们曾经接待过一对热恋中的青年男女,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男方的父母为儿子结婚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并已装修好了,还买了一辆小轿车,都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但父母出于对财产的安全考虑,要求儿子说服未婚妻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并办理公证,未婚妻对男朋友的这种做法很不理解,虽然勉强来到公证处,但是没有解决思想上的问题,一直牢骚满腹,总认为男朋友爱的是房子、车子而不是妻子。自己在男友的心目中没有一点位子,如果这样结婚,以后的生活过得没有样子。住的房子是别人的,座的车子不是自己的,有寄人篱下的感觉,这样的生活有什么意思呢……,我们针对她的想法耐心仔细地开导她,告诉她: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但不能说你男友心中没有你,而恰恰相反,是因为你男友爱你爱得太深,据我们的了解,你男友的父母都很喜欢你,因为你不但长得漂亮而且素质很高,他们担心你会抛弃你的男友。再说办理这项公证不仅仅是对你的考验,更是对你男友的考验。我问你:“你是否爱你的男友?你是否感受到你男友和他的父母都很爱你,喜欢你?”她说“是的,我爱他,他和他的家人都很喜欢我。”
我再问你:“你是爱你男友这个人,还是爱他的房子,车子和票子呢?”她说“我爱的当然是他这个人”。既然是这样说明你们的感情基础很好,所以我建议你把他当作一个没有房子,没有车子的男友,这样你不但能理解办理该公证的意义,且会生活的更踏实,更开心……。终于打开了她心中的结。把这一项快要流产的公证成功办理了。
二是法治观念不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约定这是法律赋于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趋势下,夫妻双方不能很好地利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害怕影响夫妻关系,损害夫妻感情,而不敢提出夫妻财产约定。
三是社会压力大。一种新生事物的产生,都会遭受到周围人的眼光,甚至受到非议。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样。如果周围人知道某男某女未结婚就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必然当成一件新闻到处传播,认为是互不信任的结果。给未婚男女带来强大的社会压力。
总之,影响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因素很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必将被新的、先进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那种传统的伦理型婚姻家庭关系必将逐步演变为开放的契约型婚姻家庭关系;原来那种寄人篱下的观念,必然被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所替代。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指导下,申请办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人会越来越多。(转自江西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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