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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老太把两百万财产留给邻居小伙!因为……还有这种操作!

  来源:admin  2017-12-01 09:53:35  浏览次数:1713 次

 转自“西子女性”

许多老人一辈子省吃俭用,积攒下一笔财产,就为留给子孙。哈尔滨有位73岁的孙老太,却希望把两套房子加上存款都送给一位邻居小伙。

早年拼事业,终成“丁克”家庭

孙老太和已经去世的丈夫曾经是哈尔滨市一家企业的高管,年轻时两人的工作都很忙,为了拼业绩,要孩子的事情一拖再拖。等缓过劲来想要孩子的时候,孙老太已经40多岁。考虑再三,最后两人决定做“丁克家庭”,老了走不动了就一起住养老院。

但真的到年纪大起来,老人开始害怕以后没人管。两年前老伴去世后,孙老太的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她年轻的时候和先夫从南方到哈尔滨工作,和南方亲人已经失去联系。“真怕哪天我突然走了,都没人知道,没人给我料理后事。”

结缘邻居小刘,十多年情同家人

能不能找个信任的当自己的监护人,照料自己年老后失能或者生病的生活?孙老太想到了小刘。

小刘是孙老太的邻居,他还是10岁小男孩的时候,发现孙老太的老伴摔倒在地,立即从老伴身上找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还将这个消息上门告诉她。

后来,孙老太经常拉小刘到自己家吃饭,小刘的母亲也把自家钥匙放在孙老太家“备份”,防止孩子丢了钥匙进不了门。

孙老太老伴去世后,只要下班回家,小刘都会先到孙老太家坐一会,陪伴老人,为家里打理杂事。只要孙老太打电话求助,他都有求必应。

遗产赠邻居小刘,一波三折偿心愿

十多年的相处,孙老太觉得小刘心地好又靠谱。于是想让小刘作为她突然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医疗救治和财产安全,并想将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都遗赠给小刘。

小刘和家人一开始都不同意。觉得做邻居多年,孙老太就像自己家人一样,不必赠送财产,自己也愿意照顾老人晚年生活。但孙老太再三坚持,还说出了负气的话,小刘一家才最终答应了老人的要求。

孙老太决定把财产送给小刘,并不只是简单地说说,而是走了整套法律程序,让晚年权益真正有保障。

孙老太,这样未雨绸缪

孙老太打算将两套房产中的一套卖掉,钱由公证部门监管,一旦自己突然失能,就让小刘到公证处分批领取存款,用于自己的晚年赡养、医疗救治和死后的丧葬事宜。如在自己百年之后这部分钱款仍有剩余,将作为遗产同她住的房产一起遗赠给小刘。

在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服务法律中心,工作人员为两人申办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定小刘作为孙老太突然失能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随后又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将孙老太名下的房产和其他所有财产都遗赠给小刘,而小刘也对孙老太出具了保证履行监护职责的承诺书。

一对老邻居,成为了特殊的“母子”。随着老龄化加剧,一些失独家庭和丁克家庭不得不面对遗产留给“外人”的情况。如何保证钱财交给自己心仪的人,保证自己能体面养老,得到妥善照料?

把遗产赠“外人”,老人应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工具可用?

订立遗嘱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也就是说,我国继承法明确了遗产是可以留给“外人”的,甚至也可以捐赠给有关组织。当然,这里的“遗嘱”从法律上更准确地讲应该是“遗赠”。而遗赠在制度安排上是与普通遗嘱是有所区别的:

比如,立遗嘱人去世后,接受遗赠的个人或组织需要在两个月内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中的孙老太所订立的遗嘱公证,正是继承法中的遗赠。小刘也必须按照继承法及遗嘱的安排才能接受到遗赠的财产。

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还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度:“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当然,即使不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直接在遗赠的文件中载明有关义务也是可以的。《继承法》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则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所不同的是,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赠文件有可能受遗赠人根本就不知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妨碍其接受遗赠。

然而在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的遗赠或遗嘱运用地都不是特别多。原因是一方当事人的过世,导致了这类附义务的法律文件在操作中就比较难以去判定到底是否尽到义务。难以判定的事实,也会给相关人等带来不少的争议。

订立意定监护协议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民事制度领域新增了“意定监护”的条款。但其实这并非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首创性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简单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这种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非常成熟,但在国内还鲜有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也很少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则。作为一项制度,意定监护可以让老人(尤其是孤寡老人)自主规划失能之后的养老问题。

案例中的孙老太便是这一制度的尝鲜者之一。尽管小刘并不在乎孙老太的财产,但意定监护配合遗赠的操作模式,不仅解决了孙老太的养老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孙老太将来遗产的归属问题。

是否要公证?怎么办理?

关于财产传承上的不少问题,大家往往都会在第一时间想到去公证机构。的确,在这方面公证机构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公证就无效。

通常我们建议家里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到公证机构将有关意思的表达进行一个固定;可如果家里已有不少矛盾的情况下,建议最好能先找调解或裁判机构调处一下,避免矛盾升级或者传到下一代。

由于公证的有关效力比较高,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或协议上的条件通常要高于自己签署或者找其它机构签署。

通常情况下,公证申请人至少应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材料(比如户籍档案、人事档案)以及财产证明材料(比如不动产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

每个家庭、每个老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情况与诉求,上述法律工具是否适用因人而异。总之,遇到问题,记得咨询律师或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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