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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我的生命谁做主?意定监护公证的那些事

  来源:admin  2018-02-01 11:51:51  浏览次数:1568 次

 

按照国际通用标准,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就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2018年初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会公布,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突破2.4亿,占国家总人口的17.3%,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了1.58亿,占国家总人口的11.4%,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其中,失能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超过了4000万。如何养老,如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5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目前一些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于2017年底发布了第一批三个公证指导案例,今天,明信君就结合咱司法部的指导案例来和您聊聊意定监护公证的那些事。
案件概况
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甲某某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某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乙某商量,希望将来的事情能由小儿子一人来负责处理。乙某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甲某到附近的某公证处咨询。
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接待了他们,通过与甲某谈话聊天,确认了甲某神志清醒,他的这个希望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小儿子乙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的方案解决。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甲某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小儿子乙某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某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乙某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乙某明确表示愿意负责父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随后,公证员向甲某乙某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甲某,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乙某,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公证员还告诉甲某,公证机构将为甲某乙某双方设立的意定监护协议保密,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甲某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以维护甲某、乙某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甲某和乙某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李某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某、乙某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某、乙某各持一份。公证员李某于公证书出具当日,将意定监护协议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案件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
2、意定监护双方应清楚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应真实。
3、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4、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会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案件总结
越来越多有法律意识的老年人,选择给自己“留一手”。2017年底,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生效案例已经在上海出现,一名85岁的老人用意定监护制度保护了自己精神失常后的合法权利。“人活到85岁,心里明镜似的,两个儿子什么脾性,我太知道了”,老人家的这段话或许道出的是身不由己的无奈,但她却拥有法律的智慧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意定监护并不同于遗嘱,遗嘱只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且更多用于解决遗产分配、继承的问题,意定监护公证用于解决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和财产处分问题。
小黑板知识点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转自明信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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