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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证赋强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性

  来源:admin  2018-06-19 10:25:00  浏览次数:2050 次

 

  “执行难”是这些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顽疾。就公证参与破解“执行难”方面,公证制度中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制度(以下简称为“公证赋强”)为节约审判资源、扩大执行工作的合法依据,可谓是做了大量工作。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案件中所执行的公证赋强执行案件不到1%,但是涉案标的数额占比却大大超出了1%的比例。近年来北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总量有不断提高的趋势。2011年以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公证执行证书执行案件从2011年的152件提高到了2015年的3932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率低值为1.144%2015年),高值为4.397%2013年)。应该说,公证赋强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有关负面因素或者评价也如影随形。

  笔者认为,公证行业存在比较明显的短板:

  一是思维短板。公证行业自身人员素质、行业经验局限于传统的公证领域,缺乏法官思维和审判经验,对金融业务的视界总体偏低、偏窄,旁观者未必清,缺乏对金融业务潜在纠纷的充分理解和认识。这一短板导致公证机构从业人员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很难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把握赋强业务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充分、有效的动态规制,所谓站位有限,应对方法也就容易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能达到游刃有余的境界。

  二是能力短板。公证机构目前在权限和能力上存在短板,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与当事人有关的一些相关信息,缺乏审查、核实的渠道和能力,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之自身功力、平台、权限等诸多限制,所采取的规范、防控、核查、追溯等措施不能保证对客观事实的全面把握,在此情况下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百密一疏、有失偏颇的可能。

  三是制度短板。公证赋强制度究竟在整个金融纠纷化解、执行法律体系中承担怎样的任务,以及应该具有怎样的权限和制度保障等,存在诸多的不明确和不确定。这一制度从诞生到现在,公证的价值和优势虽有所体现、不断被认识、被发掘,但是,公证赋强制度毕竟是一种处于诉讼制度之外的可选性制度,其社会接受度和生命力受到其他制度的极大影响和制约,这一制度在长远范围内是否能够生存和发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即将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一旦能够高效运转就可能会对当地公证机构公证赋强业务造成严重的冲击。那么,金融法院会否成为常态?在金融领域,以公证为主的事先介入制度和以诉讼为主的事后裁判制度,哪一个更加具有生命力?等等,都还需要进行一定时限和数量的探索。

  面对公证赋强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公证行业的有识之士充分认识到包括公证赋强制度在内的公证制度要想得到长期、充分的发展,公证行业就必须下决心摒弃自家各扫门前雪的封闭心态,就必须和法院及其执行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以达到开拓视野、提高能力、弥补短板的作用。所谓态度决定一切,公证机构在反思自身缺陷的过程中考虑到多种“缺陷”,也开了很多“药方”,但往往是南辕北辙、瞎子摸象。作为法律共同体这一组成部分,公证机构固然有着自身的优势和传统,但是也必须承认在这个事物充分联系的互联网时代,公证必须最大程度地汲取、借鉴和运用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裁判部门、执行部门的思维和优势,相互合作、取长补短。

  对于公证赋强制度而言,公证机构也只有充分参与和理解执行工作,为法院及其执行部门提供尽可能广泛的司法辅助工作,以自身的优势尽量弥补法院执行部门存在的劣势,才能够有效促进公证机构在赋强领域以及相关领域的能力建设,也才能够建立健全更加符合这一业务特性和需求的办证思维和办证模式,也才能够让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最大限度地接近于真实、合法,也才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和社会认可。同时,通过公证参与包括执行在内的司法辅助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彼此资源运用的最大化、精准化,从而更好地发掘和实现公证赋强制度的优势,让公证赋强业务成为符合客观规律、节约司法资源、效率和公平达到最佳结合的预防性金融纠纷解决制度,也才能更好地让公证制度在法律系统中立足、发展,在法律体系中更好地占有一席之地。

  国内以厦门鹭江公证处等为代表的同行们,纷纷主动介入当地法院系统的司法辅助业务,在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等领域各显神通、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这些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既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发挥了承接功能,又为公证机构自我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动能和契机,可以说达到了“双赢”乃至“多赢”的效果。其中,有些公证同行们和当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合作、探索成果为我们推动在此领域的尝试和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坐标,必将引领我们和更多的公证同行积极投身于司法辅助工作领域,为探索符合中国特色依法治国体系的公证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总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不仅具有必要性,也更加具有可能性,必将对促进人民法院和自身的改革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和催化作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也必将大有可为。

转自(张浩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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