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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成因及建议

  来源:admin  2018-06-20 10:35:00  浏览次数:3054 次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是整体执法环境问题。全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力度差别很大,大部分地区已经贯彻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把公证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同等对待,但还有个别地区至今还排斥公证债权文书,不给执行,或者搞差别待遇,有的拖着不办。有的法院理由是我的案子太多了,法院判决还执行不过来呢,哪有精力执行其他部门的法律文书。更多的地方还是认为公证抢了审判部门的案源,因此找各种理由把公证债权文书拒之门外。

  二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占比较大。比如,北京地区银行对100万以下的贷款,很多不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但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债务人出现违约,银行可以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再比如,有的高科技园区对高学历、有专利技术的创业者,开辟贷款、担保方面的绿色通道,因为风险很大,大多都要求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但是一旦经营不好、创业失败,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多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法院统计的终本程序的很多属于上述情况。

  三是在先查封导致执行困难。公证债权文书金额较大的债权,基本上都有抵押权。但是一些民营企业,债权人众多,其他债权人在抵押物上办理查封手续后,抵押的债权往往需要执行法院去协调财产处分权,只能干等着。

四是有些债务人或抵押人年龄偏大,在借款的时候以房子做抵押,虽然公证时承诺自己有其他住房,或者承诺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到亲戚家去住,有的还承诺会租房住,但是在涉及到拍卖房产的时候,就不配合腾房,甚至主张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也是顾虑重重,很难执行。

  五是有的借款人、抵押人提供假的单身证明、离婚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有的甚至是夫妻双方合伙造假,一旦出现要拍卖房产时,另外一方就站出来,主张是夫妻共有财产,导致执行困难。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难的成因

  一是公证债权文书的业务特点造成的。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一部分是债权债务类型本身就风险较大,或者债务人方面资信不够。比如说,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单位,银行是抢着去贷款的,不需要办理债权公证,但是对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初创企业,资产轻,担保弱,风险大,银行在办理这类企业的强制执行公证方面就比较积极。另外,民间借贷也属于风险比较大的业务,申请办理公证就比较多。十多年前,广东的莫兆军法官因为一万块钱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判刑,足见这里面的法律风险之大。这几年,民间借贷公证比较多,其中风险比较大。

  二是利息、罚息和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对违约金和罚息,没有明确的限制。公证债权文书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掌握“不超过四倍”,但加上违约金或罚息,2015年之前部分债权文书超出了24%。司法解释出台后,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不超过24%。但总体上说,违约成本高,加上迟延履行的时间长,执行难以到位。

  三是部分债务人推翻自己确认的基础法律事实。延期付款、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当事人协商确认之后签订还款协议,对还款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实践中公证处对于原先债权债务的核实很困难。有的案件中,银行往来票据齐全,合同协议能提供,就容易办;有的案件,银行往来票据和合同不全,还有的很混乱,只能得出模糊的结论,但是当事人协商后双方都签字确认。协议确定的还款金额往往是妥协后的结果,或者是打折加违约金,或者是牺牲以前的违约金来换取确定的还款日期。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的债务人随即暴露出一切皆为拖延的本质,质疑还款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与事实不符,提起执行异议,申请鉴定,申请推翻公证债权文书。

   有的当事人还合谋利用这个程序虚构债权,造成虚假公证问题。当然,这类虚假公证在十几年前还有,近来,随着公证程序的完善以及严格的核实程序、审批程序、反腐教育,这类虚假债权已经很难过关了。

  四是法律法规有漏洞或者不完善。法律法规、公证程序方面,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很多问题,难以处理,有的当事人,也利用这些问题,不断的投诉,上访。例如司法解释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只有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起诉。实践中有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候,证据不足,或者是执行标的与事实不符,本金金额不正确,利息罚息的计算与合同不符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不应出具执行证书,但是因为当事人又没法起诉,所以,有的公证处和债权人互相妥协,这样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起来,就问题很多,容易产生执行异议和复议。

  五是债务人滥用救济程序。很多事实证据清楚的债务人把所有救济程序全部用一遍,拖延执行。还有的债务人把公证书的封皮和公证页撕掉,主动去法院起诉,以此来抵制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个别法院在债权人以公证债权文书抗辩的情况下,还故意装糊涂,继续审理、判决。

  出具证书的核实阶段,公证机构在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核实时,很多债务人不配合,不接电话,不收信函,不回短信,不回邮件,真正到了执行阶段,又是各种各样没完没了的异议和复议,即使没有证据甚至各种说谎,在法律上也没有惩戒措施。

  六是公证行业个别公证员在公证程序上有瑕疵。全国有大约三千个公证处,一万多名公证员,执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个别公证员不严格遵守公证程序进行审查和调查,审批人员面对复杂案件把关不严,导致公证质量出现问题。

  三、解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难的建议

  第一,公证行业自身严格规范、加强监管。加强公证行业自身的规范和监管,把公证书办的无懈可击,是解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难的最有效的办法。2017年以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下发了一系列规定、通知,严厉打击不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的现象,处罚了一批违规公证处和公证员,对端正行业风气、规范办证程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整肃行动的进行,我们北京公证行业在2018年一季度,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数量、出具执行证书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是不规范、风险大的公证债权文书也大幅减少,总体办证质量明显提升。

  第二,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支持。北京地区的法院非常规范,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支持力度很大。但是,根据我们的了解,全国对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不受理、执行起来搞区别对待的地方还有不少。希望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支持,司法行政系统也应该加大宣传,让大家认识到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通知是2000年发布的,已经十八年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完善有关执行程序和公证程序,支持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发挥作用。例如:公证债权文书的财产保全问题、公证核实及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如何救济的问题、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如何细化的问题、如何限制债务人滥用诉权拖延执行的问题等,都是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亟需在司法解释的层面加以解决。2016年,北京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了很多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到的细致问题,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果就很好。

  第四,建立执行机构和公证行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北京法院执行系统与公证行业一直保持了良好的互动。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主动与公证处联系,了解情况,对公证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北京公证行业也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调卷,积极改进工作。这种互动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公证事业的发展,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有的也缺乏有效沟通,因此对建立执行局与公证管理部门对接机制的呼声很高。

  第五,限制债务人恶意滥用救济程序,拖延执行。建议通过修订联合通知,重点解决:一是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后可以起诉,同时明确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二是细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范围;三是设立执行名义成立后的异议之诉。通过这三个方面加大对当事人权利救济,同时也严格杜绝债务人在执行名义未成立的情况下通过起诉来阻止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

(转自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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