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几个场景,建议都办公证 |
来源:lztianyi 2021-01-26 16:21:09 浏览次数:14639 次 |
【开篇话】《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证是人民合法权益守护者。从今天开始,广州公证处推出系列栏目《学“典”办公证》,通过公证帮助您实现和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新增亮点之一的“居住权”备受关注。让我们通过生活中的几个场景以案说法,深入了解居住权,看看它如何帮助老百姓解决一些实际难题。 场景①房屋过户给子女后不会居无定所 两年前,邓老伯在妻子病故后一直独自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考虑到以后财产的处理问题,他很想把自有产权的现住房屋在生前过户给子女,同时让子女负责照顾他的晚年生活,但又担心房屋过户后子女不孝顺,不让他继续居住,自己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 《民法典》施行后,邓老伯的愿望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实现。邓老伯可以和子女签订合同(协议)设立居住权,约定邓老伯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对上述房屋拥有居住权,并且一直居住到其去世为止。在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的时候,子女也为邓老伯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这样,邓老伯就达到既可在生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又能在上述房屋居住到终老的目的,使自己的晚年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不用再担心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后,因子女不孝顺而造成他居无定所的困境。 公证员温馨提示:为了减少和避免纠纷,促使签约双方积极履行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协议)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场景②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没有后顾之忧 老张夫妇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房屋是很多年前向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考虑到年老体弱,现住房屋没有电梯,每天都要爬楼梯弄得气喘吁吁,两老打算将房屋出售,再补贴些钱购买一套电梯房。为了尽量减少有关费用和日后子女继承财产的手续,老张夫妇想以儿子的名义购房,将产权直接登记到他名下,但又担心以后儿子、儿媳不让他们在新购房屋中永久居住,使晚年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民法典》施行后,老张夫妇担心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得到保障。方法是夫妇两人与儿子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除明确他们出资购买房屋、以儿子名义登记产权的事实外,还对设立居住权进行具体的约定,内容为夫妇两人对上述房屋拥有居住权,可以一直居住到他们终老,签订合同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老张夫妇最担心的居住问题得到解决,就可以安享晚年了。 公证员温馨提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协议),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通过公证书的形式将双方的真实意愿固定下来。 场景③以房养老抵押不担心居住问题 冯师傅退休多年后独自一人在广州居住,因儿子在外地工作,不能经常回广州照顾父亲。近年来,冯师傅身患多种疾病感觉越来越不好,对于今后的养老问题,他十分担忧。因为本人经济状况不好,儿子收入不多,况且又有自己的“一头家”,开支比较紧张,有时还需要冯师傅进行帮补。冯师傅居住的房子是向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现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占有全部产权份额。他曾考虑过将房屋出售,得到的款项用于养老、治病,居住问题另租房子解决,但又担心以后租金和物价不断上涨,加上其他开支增多会对晚年生活造成影响。 《民法典》施行后,冯师傅可以采取“以房养老抵押”并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其后顾之忧。他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在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同时,设立对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养老服务机构定期向他支付养老、医疗等约定费用直至其身故。冯师傅身故后,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抵押房产的处置权……。这样,冯师傅就实现了生前既能安居又有钱治病及养老的愿望。“以房养老抵押”并设立居住权扩大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给老年群体的晚年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 公证员温馨提示:为了确认抵押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避免他们掉入“养老陷阱”,促使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场景④应对婚姻变化设立居住权 2020年5月,小罗和妻子小郭到广州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约定将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单元的房屋产权全部归属小罗一人所有。近日,双方准备办理离婚手续,小郭到公证处了解子女抚养及房屋补偿款的有关公证事宜。原来,因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已归男方小罗所有,他同意分期3年支付房屋补偿款120万元给小郭。但小郭担心男方不守承诺拖欠补偿款,且女儿由她携带抚养,短期内搬出有困难,想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待男方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后再搬出。 女方小郭可以与男方小罗签订合同(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补偿款及居住权等事宜进行约定,居住权的期限至男方向女方全额支付补偿款为止,合同签订后在有关部门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这样,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男方,但女方可以继续在上述房屋居住,收到全部补偿款之后,再办理注销居住权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即使男方将房屋出售,由于居住权已登记设立,女方拥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房屋买受人。 公证员温馨提示:无论是夫妻财产约定或对子女抚养和补偿款及居住权等事项达成的合同(协议),为了最大限度防止争议和纠纷,有效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都办理公证。 场景⑤设立遗嘱的同时明确居住权 王老师退休后一直在广州居住,近年来因病重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其丈夫早年去世,儿子在江西居住。从3年前开始,王老师由老家来的表妹照顾日常生活至今。由于俩人的感情很深,王老师希望表妹以后都能留在广州生活,想立遗嘱将自有产权的房屋遗赠给她,以解决她的居住问题,但又担心儿子知道后接受不了,进退两难之间又想不出其他更好的办法。 《民法典》施行后,王老师可以在设立遗嘱将房屋产权交由儿子继承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为表妹设立上述房屋的居住权,居住权期限至表妹死亡之日止。这样,在王老师去世后,她的儿子可以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房产,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其表妹在生前又拥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 公证员温馨提示:《民法典》修改后,在原有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无论从专业性、规范性、还是安全性来考虑,公证遗嘱是最佳的选择。 以上是生活中几个比较常见的场景,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