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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 |
来源:wangnanjie 2016-03-02 10:38:17 浏览次数:2302 次 |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 3、遗嘱若干份; 4、遗嘱设有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遗嘱所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3、立共同遗嘱应写清相互间的继承顺序; 4、立遗嘱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如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5、《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遗嘱参考格式 遗 嘱(遗赠) 遗嘱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现住兰州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层XXXX号。 在我名下有我与妻子XX共有的,坐落在兰州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层XXXX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人:XXX,产别: ,丘地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在我去世后,我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儿子XX继承,属于XX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写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子女继承后将成为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根据个人情况决定写与不写。) 遗留(遗赠)的原因:XXXXXXXXXXXXXXX。(写明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