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国内民事类公证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民事类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wangnanjie  2016-03-02 10:37:14  浏览次数:1232 次

 一、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明确相互间遗赠与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协议。从协议当事人主体上要求,抚养人应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从协议的效力上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有遗嘱的优先使用遗赠扶养协议,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才适用法定继承。从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上要求,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赠人和抚养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扶养协议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户籍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扶养人是组织的,该组织可委托代理人申办)。

二、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抚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及所有权凭证;

5、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供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抚养协议草稿。

必须明确的是,抚养人只有在遗赠人生前或去世时,对遗赠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方能在遗赠人去世后取得遗赠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列明的财产 。

版权所有: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电话:0931755682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60号   陇ICP备16001705号-1 甘公安备: 62010402000054号 技术支持:长春诺特瑞软件有限公司 后台登录 访问量:18533318 次
0931-7556824 0931-7588025 周一到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